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以先天疾病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1日|分类:保险理赔 |71人看过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免责条款,是横亘在许多患者重疾险理赔路上的一道高墙。尤其当疾病名称中明确带有“畸形”二字时,保险公司的拒赔似乎显得理所当然。然而,司法的公正在于其能穿透名称,审视疾病的实质影响与保障的公平性。君审律所在北京市代理的一起案件,直面这一最棘手的免责条款,为客户成功争取到5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Chiari畸形患者的重大手术与拒赔

2019年,吴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2年,吴先生因严重头痛、肢体麻木等症状就医,经核磁共振检查,确诊为“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Chiari畸形)”,并因此导致了“脊髓空洞症”。由于病情严重,已严重影响其神经系统功能,医生为其实施了“后颅窝减压术+脊髓空洞分流术”,这是一个风险极高的神经外科手术。

吴先生术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查阅病历后,迅速以“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属于先天性畸形”为由,援引免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直接而强硬:疾病名称即为“畸形”,且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中的先天性畸形,故依据合同,免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触及了重疾险免责条款的公平性边界:
对于一种在保障期内首次出现严重症状、并因此必须接受重大神经外科手术的“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仅因其病源属性,就完全免除其在保障期内发生的、符合重疾特征的保险责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一刀切”做法,实质上架空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我们决定从合同的公平性解释和保障目的出发,发起一场原则性诉讼。

  1. 论证“未知的、无症状的先天状态”与“保障期内发病的重大疾病”的本质区别。我们向法庭强调,吴先生在投保时对其患有Chiari畸形完全不知情,且当时并无任何症状。该“畸形”在保障期内因出现严重神经系统症状,并进展到必须手术干预的程度,这才首次构成了一个需要保障的“重大疾病”。这与他投保后新发的其他重疾,在保障需求上并无二致。免责条款的初衷是防止“已知风险”的逆选择,而非惩罚那些因“未知风险”而在保障期内首次发病的善意被保险人。
  2.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发起核心攻击。这是我们最有力的论点。我们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对于重疾险的期待是:当自己在保险期间内,因健康问题发展到需要接受重大手术以挽救功能或生命时,能够获得赔付。当吴先生因Chiari畸形导致严重症状并接受高风险的颅脑手术时,他完全有理由期待这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通过追溯其先天根源而拒赔,严重违背了这一合理期待,使得保障变得不可预测和毫无意义。
  3. 请求法院对免责条款进行公平性审查。我们恳请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该免责格式条款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将“所有先天性畸形”不加区分地一律免责,包括那些在保障期内新诊断、新发病、需要重大治疗的情形,属于“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在本案中适用显失公平。
  4. 强调保险的保障目的与社会功能。我们陈情,重疾险的核心价值在于补偿因灾难性健康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吴先生的情况正是这一功能的典型体现。允许保险公司在此刻拒赔,将严重损害保险制度的公信力。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慎重审理,深受我方关于“合理期待”和“公平性”论证的影响。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吴先生所患疾病虽病源为先天性,但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出现严重症状,并因此实施了重大开颅手术,该治疗本身属于在保障期内新发生的、符合重大疾病特征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概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未能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有违公平原则。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吴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