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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以未尸检、未尽到通知义务等理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甘肃省兰州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1日|分类:保险理赔 |154人看过

在意外险理赔中,当被保险人身故原因存在一定模糊性时,保险公司常会利用其优势地位,提出诸如“未进行尸检无法明确死因”、“未及时通知我司导致无法调查”等程序性理由作为拒赔的“挡箭牌”。这类拒赔将受益人置于情感与程序的两难境地。君审律所在兰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厘清了保险理赔中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与程序义务的边界,为客户赢得24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突发身故后的程序之争

2020年,赵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赵先生在家中突发意识丧失,家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抢救无效,宣告赵先生死亡。出于传统习俗与情感考量,家属在悲痛中并未申请尸检,后事处理完毕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在料理完丧事数周后,方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随即展开调查,并很快下达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有二:

  1. 未尸检: 受益人未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明确排除疾病等非意外原因,无法证明死亡属于意外。
  2. 未及时通知: 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受益人时隔数周才通知,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勘查现场、核定死因,严重影响调查,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逻辑是将核心的举证责任与次要的程序义务混为一谈,并试图通过程序瑕疵来完全免除其保险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 在死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尸检是否为证明死因的唯一及必要途径?受益人未同意尸检是否必然导致其举证不能?
2. 违反“48小时通知”的合同义务,是否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免责?其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是典型的滥用程序权利。我们的策略是将“实体事实”与“程序瑕疵”进行切割,并重新锚定举证责任。

  1. 构建“意外”死亡的初步证据与高度盖然性。我们并未纠缠于尸检问题,而是着力构建一个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我们收集了家属证言、120出诊记录、以及死者生前健康状况的证据。证据显示,赵先生生前身体状况良好,无严重基础病史,事发突然。我们主张,结合生活经验,这种“健康个体突发性死亡”本身就具有高度的意外可能性。受益方已完成其初步的举证义务,使得“意外死亡”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
  2. 将尸检的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我们向法庭强调,尸检并非确定死因的唯一方式,尤其是在存在完整间接证据链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非意外原因(如疾病),则举证责任应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赵先生生前患有足以导致猝死的特定疾病。不能仅因受益人未进行尸检(这往往出于情感和公序良俗),就简单地认定其举证失败。
  3. 论证“未及时通知”并非免责的法定事由。我们深入分析了《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该条文明确指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只有在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才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向法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家属的延迟通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延迟通知直接导致了本案死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依然可以调取120记录、医院急诊病历、走访家属了解现场情况。其声称的“无法调查”是夸大其词。因此,该程序瑕疵并未造成实质性损害,不能成为其完全免责的理由。
  4. 运用公平原则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我们指出,保险公司将“48小时通知”和“必须尸检”作为绝对免责条件,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其效力本身存疑,且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兰州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已能形成优势证据证明赵先生死亡属于意外具有高度盖然性。受益人未申请尸检符合我国民情,不能因此认定其举证不能。保险公司亦未能证明延迟通知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因此,保险公司的两项拒赔理由均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先生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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