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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坠死亡,以高坠属于自杀拒赔症拒赔寿险,君审律所在江苏省南京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127人看过

在人身保险理赔中,对于死亡原因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核心,尤其是在“意外”与“自杀”难以区分的高坠事件中。保险公司常以“公安机关未明确排除自杀”或“死者生前有情绪问题”为由,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受益人,并援引“自杀免责条款”拒赔。君审律所在南京市代理的一起高坠身故寿险理赔案,通过成功分配举证责任并构建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链,为客户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赢得47万元身故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高坠身亡后的“自杀”疑云

2020年,李先生(化名)作为家庭经济支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2022年,李先生于某日夜间从其居住的高层公寓不幸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介入,经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多方调查,出具了《情况说明》,认定“排除刑事案件”,但对于是意外坠楼还是自杀,未作出明确结论。

李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李先生高坠原因不明,不能排除自杀可能性。根据保险法规定及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其死亡发生在两年内,且受益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死亡属于意外,故拒绝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建立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受益人主张意外身故,则需承担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的举证责任。由于无法100%排除自杀,故理赔条件不成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 在死因无法由公安机关绝对明确的情况下,寿险理赔中“意外”与“自杀”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2. 受益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错误地适用于民事保险理赔中,是对举证责任的滥用。我们的策略是构建一个完整的间接证据体系,并将核心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

  1. 构建“意外”死亡的高度盖然性证据链。我们系统性地整合了所有对受益人有利的证据: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虽未明确死因,但最关键的是“排除刑事案件”,这意味着排除了他杀,也大大降低了自杀伴随的其他犯罪可能性。家属及同事证言: 均证实李先生生前性格开朗,工作稳定,家庭和睦,无任何债务纠纷或精神疾病史,缺乏明确的自杀动机。现场环境分析: 事发阳台护栏高度较低,存在安全隐患。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高层住宅发生的坠楼事件,因失足、意外滑倒、突发疾病导致晕厥后坠楼等意外情况,在概率上远高于自杀。

  2. 实现举证责任的战略转移。我们向法庭强调,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我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使“意外坠楼”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此时,举证责任应发生转移。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自杀”这一积极主张,则必须由保险公司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李先生系主动结束生命,例如遗书、生前明确的自杀言论、严重的精神疾病诊断等。而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此类有力证据。

  3. 论证保险公司的主张属于“主观臆测”。我们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完全基于“无法排除”的猜测,而非基于任何积极证据。这种以“可能性”为由拒赔的方式,实质上架空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对受益人是极不公平的。

  4. 强调寿险的保障目的与公共政策。我们陈情,寿险的核心功能是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提供保障,为其家人提供经济支持。在死因真伪不明时,司法应当倾向于作出保障受益人权益的认定。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我方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论述。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已能够形成优势证据,证明李先生系意外高坠身故具有高度盖然性。保险公司主张李先生系自杀,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援引自杀免责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的身故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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