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通过翻查投保人数年甚至十数年前的病历,寻找任何未告知的微小异常作为拒赔理由,已成为一种常见策略。尤其当这些异常与所患重疾风马牛不相及时,其拒赔的正当性便值得怀疑。君审律所在郑州市代理的一起肾癌理赔案,成功驳斥了保险公司试图以“卵巢囊肿”、“乳腺增生”等无关病史为由的拒赔主张,为客户赢得20万元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肾癌确诊与陈年的“妇科”记录
2019年,李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健康告知环节,对于问卷中的各类疾病询问,李女士基于自身认知均勾选“否”。2022年,李女士因腰痛、血尿入院,不幸被确诊为“肾透明细胞癌”,并接受了肾脏部分切除术。
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调取了李女士投保前多年的体检记录,发现其在2015年曾有“卵巢囊肿”和“乳腺增生”的诊断。保险公司随即下达《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女士未如实告知其“卵巢囊肿”及“乳腺增生”病史,这些事项属于女性常见疾病,若告知可能影响核保结论,故解除合同,对本次肾癌不予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逻辑试图构建一个模糊的关联:未告知的病史属于异常情况 → 异常情况可能影响整体健康状况评估 → 故影响承保决定 → 有权解约并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位于卵巢和乳腺的、良性的、常见妇科病史,与其数年后发生的、位于肾脏的恶性肿瘤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导致保险公司对本次“肾癌”风险做出不同的承保决定?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论证链条脆弱不堪,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滥用。我们的核心策略是进行彻底的因果关联切割。
论证疾病部位的独立性与无关联性。我们提交了权威的妇科学、乳腺外科学及泌尿外科学资料,向法庭清晰地阐明:卵巢囊肿、乳腺增生: 是育龄期女性极其常见的良性病变,与内分泌水平相关,其病因、发病机制与肾脏恶性肿瘤毫无关联。肾透明细胞癌: 是起源于肾脏泌尿小管上皮的恶性肿瘤,与遗传、吸烟、肥胖、高血压等因素相关。我们强调,这是发生在三个不同器官系统、互不相关的独立疾病。卵巢囊肿不会导致肾癌,乳腺增生也不会。
紧扣“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我们向法庭重申,《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核心在于,未告知的事项必须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联。本案的保险事故是“肾癌”。保险公司未能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数年前的卵巢囊肿或乳腺增生是导致李女士罹患肾癌的原因。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而言,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事实”。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与举证责任。我们尖锐地指出,即使李女士当时告知了卵巢囊肿和乳腺增生,保险公司的合理核保决策是什么?是标准体承保?还是对卵巢和乳腺相关疾病作责任除外?但无论如何,绝无可能因此拒保“肾癌”这一完全独立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为其“会影响承保决定”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显然无法证明。
抨击保险公司“秋后算账”式的不诚信行为。我们陈情,保险公司在李女士罹患重疾后,竭力翻找其陈年病历中的无关瑕疵作为拒赔借口,这种行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试图利用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逃避核心赔偿责任。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李女士未告知的“卵巢囊肿”及“乳腺增生”与其后罹患的“肾癌”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关联性。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言,并非重要事实,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肾癌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