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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壁交界性肿瘤,不达理赔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分类:保险理赔 |134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恶性肿瘤”的认定通常以细胞学的“恶性”特征为核心标准。然而,当医学诊断出现“交界性肿瘤”这一介于良性与恶性之间的灰色地带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其“不属典型恶性肿瘤”为由拒赔。君审律所在石家庄市代理的一起案件,直面这一医学与保险定义的交叉地带,通过论证交界性肿瘤的疾病实质与重疾险的保障初衷,成功为客户争取到1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交界性肿瘤的诊断与理赔困境

2018年,王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1年,她因腹部肿块就医,经手术切除后,病理报告诊断为“腹壁侵袭性纤维瘤病,伴交界性生物学行为”。主治医生在病情说明中指出,该肿瘤具有局部侵袭和复发倾向,虽远处转移潜能低,但治疗方案与低度恶性肿瘤相似,需广泛切除并密切随访。

王女士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需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恶性细胞”特征,即具有明确的侵袭、转移能力。王女士的肿瘤被定义为“交界性”,不属于典型的恶性肿瘤,因此“未达到重大疾病理赔标准”,予以拒赔。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建立在严格的合同文义上:合同定义明确,交界性肿瘤非“恶性”,故不符合赔付条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对于具有局部侵袭性、复发风险高、需按恶性肿瘤方案进行重大手术治疗的交界性肿瘤,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仅因病理学名称未冠以“癌”或“肉瘤”字样,就否定其作为重大疾病的实质,从而免除保障责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唯名论”,忽视了疾病的真实严重程度和对患者造成的重大影响。我们的策略是回归疾病的临床本质和保险的保障目的。

  1. 揭示交界性肿瘤的临床严重性与治疗重大性。我们收集并提交了该疾病领域的权威医学文献和主治医生的详细证言。证据清晰地表明,“侵袭性纤维瘤病”虽被归类为交界性,但其临床行为具有局部破坏性、高复发率,治疗上必须实施范围广泛的根治性手术,术后常需辅助放疗,对患者身体机能、心理健康及生活质量的影响与许多低度恶性肿瘤无异。我们强调,重疾险保障的不仅是细胞转移的风险,更是疾病本身对机体造成的重大创伤和后续治疗的沉重负担。

  2. 论证合同定义的局限性及适用争议。我们指出,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是基于某一时期的医学分类,而医学是不断发展的,对疾病的认识也在深化。许多交界性肿瘤的生物学行为与恶性肿瘤高度重叠。对于该定义是否涵盖此类具有恶性行为的交界性肿瘤,存在解释上的模糊地带。保险公司的解释(绝对排除)是狭隘和片面的。

  3.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发起核心攻击。这是我们最有力的论点。我们向法庭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对于“恶性肿瘤”或“重大疾病”保障的期待,是基于疾病所带来的实质性严重健康损害和重大治疗。当王女士被确诊患有需要实施重大手术、具有侵袭和复发风险的肿瘤时,她完全有理由期待这属于保险保障的范围。保险公司抠字眼、排斥交界性肿瘤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4. 援引“不利解释原则”进行法律收官。我们强调,对于格式条款中“恶性肿瘤”的定义范围存在争议时,依法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因此,应采纳将具有显著侵袭性行为的交界性肿瘤纳入保障范围的解释。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君审律所关于疾病实质和合理期待的论述。法院认为,王女士所患疾病虽病理学命名为“交界性”,但其临床表现为侵袭性,治疗方式及对健康的严重影响符合重大疾病的特征。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过于拘泥于病理名称,未能充分考虑疾病的实际情况,有违公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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