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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济南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8日|分类:保险理赔 |225人看过

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的关系,是近年来重疾险理赔纠纷的高发区。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其后发生的甲状腺癌,主张结节是癌的前身或同一疾病的不同阶段。君审律所在济南市代理的另一起案件,直面这一焦点争议,通过论证“结节”与“癌”的性质差异及运用“合理期待原则”,成功为客户争取到15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甲状腺癌理赔与未告知的“结节”病史

2019年,赵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投保时,对于“是否患有甲状腺结节”的询问,她未作告知。2021年,赵女士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后经穿刺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接受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赵女士在投保前两年的体检中已提示有“甲状腺结节”,但当时结节较小,分级较低,医生建议定期观察。保险公司认为,赵女士隐瞒了重要的甲状腺结节病史,本次甲状腺癌与该结节属同一疾病发展过程,故拒赔。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逻辑在于: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癌的明确危险因素和前期病变。未告知结节,等同于未告知潜在的癌症风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 常见的、良性的“甲状腺结节”是否必然发展为“甲状腺癌”?
2. 保险公司将“结节”与“癌”直接关联,是否违背了投保人对于“癌症”保障的合理期待?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深知,此案的关键在于打破保险公司将“结节”与“癌”混为一谈的叙事。我们采取了以下策略:

  1. 严格区分“良性结节”与“恶性肿瘤”的医学界限。我们提交了大量的内分泌学指南和文献,向法庭阐明:绝大多数甲状腺结节是良性的,与甲状腺癌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病变。虽然部分癌症可能源于结节恶变,但这是一个低概率事件,且无法在事前确定。不能因为一个人有良性结节,就认定其未来的癌症是“既往症”。赵女士投保前的结节与保险期间内新发现的癌灶,在病理上是独立的。

  2. 猛烈抨击“违背合理期待原则”。这是我们最有力的论点。我们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购买“恶性肿瘤”保障时,其核心期待是:当被病理诊断为“癌症”时,能获得赔付。保险公司通过健康告知,将一种极为常见的、绝大多数为良性的“甲状腺结节”作为免责跳板,从而拒赔其后发生的、明确的“甲状腺癌”,这严重超出了投保人的合理预期,实质上架空了对于甲状腺癌的保障。

  3.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攻坚格式条款。我们指出,对于健康告知中“甲状腺结节”的范围及其与“甲状腺癌”的关联认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存在争议时,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即不认为告知结节与否,可以作为拒赔其后新发癌症的绝对理由。

  4. 论证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存在“逆选择”。我们指出,在甲状腺超声普及的今天,大量健康人群都会被发现存在甲状腺结节。如果保险公司意图将有此情况的人群全部排除在甲状腺癌保障之外,应在缔约时以极其显著的方式明确告知,而非在出险后借此拒赔。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济南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合理期待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法院认为,赵女士所患甲状腺癌诊断明确,系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保险公司以与本次癌灶无直接证据证明关联的、投保前的良性结节病史为由拒赔,与普通投保人对于癌症保障的合理期待存在较大差距,该免责条款未能成为双方合意的基础。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女士支付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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