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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广东省广州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分类:保险理赔 |428人看过

在重疾险理赔中,当未如实告知的病史与所患重疾在医学上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时,客户的维权之路往往最为艰难。乙肝病毒感染与肝癌之间的强关联性,使得此类案件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重灾区”。然而,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对每一个环节的审慎审查。君审律所在广州市处理的一起肝癌理赔案,通过在“如实告知”的证明环节找到突破口,成功为客户争取到8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肝癌确诊与“未知”的乙肝携带状态

2019年,梁先生(化名)在保险代理人指导下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健康告知环节,对于“是否为乙型肝炎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询问,梁先生勾选了“否”。2022年,梁先生因身体不适入院,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细胞癌”。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调取了梁先生过往多年的体检报告,发现其在投保前数年的一次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显示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这意味着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梁先生故意隐瞒了重要病史,该病史与其所患肝癌有直接因果关系,严重影响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并拒赔。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论证链条非常完整:未告知乙肝携带 → 乙肝是肝癌最重要的致病因素 → 该事项绝对影响承保(通常会拒保或加费除外) → 故对肝癌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医学因果关系,而在于一个前提性问题:
保险公司能否直接推定投保人“应当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是否就“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询问责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深知,在医学因果上硬抗几无胜算。因此,我们转换战场,将攻击重心放在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上。

  1. 主张投保人“不知情”,质疑保险公司的询问有效性。我们通过对梁先生的深入访谈了解到,他当年的体检报告是单位统一发放,他本人并未仔细阅读和理解其中每一项指标的含义,尤其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这一专业医学结论,并未引起他的注意,医生也未就此向他进行特别告知。因此,我们主张梁先生在主观上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而是确实不知道自己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自己不知道的事实,自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

  2. 猛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健康告知问卷中的每一个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责任免除,因此属于需要“明确说明”的范畴。我们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其保险代理人在询问时,是否向梁先生解释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医学含义和判断标准?是否明确告知他,需要根据过往所有体检报告来核对此项信息?是否采取了书面以外的其他方式(如口头询问)确保投保人理解?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几乎无法对此进行有效举证。通常,他们只是将一份复杂的问卷交给投保人自行填写。

  3. 论证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核查引导责任。我们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乙肝是重要风险因素的情况下,其询问方式不应是简单的是非题,而应更具引导性,例如“您是否知晓或被告知过您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或“您过去的体检报告是否有过异常提示?”。简单的“是否为……”的提问方式,对于非医学专业的投保人而言,可能存在理解偏差。

  4. 尝试切割“携带状态”与“肝癌”的必然性。尽管艰难,我们仍从医学上指出,并非所有乙肝携带者都会发展为肝癌,这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梁先生所患肝癌是一个在保障期内新发生的保险事故。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将审查重点放在了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专业事项向作为非医学专业的梁先生履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义务,从而导致梁先生可能未能准确理解告知内容。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梁先生构成故意不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梁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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