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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耳失聪,以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南省郑州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分类:保险理赔 |153人看过

在保险实务中,“多家投保”本身并非违法行为,但当其与“未如实告知”相结合时,便极易被保险公司扣上“恶意投保”的帽子,成为拒赔的“万能理由”。然而,法律的重心在于审查行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因果,而非简单地贴标签。君审律所在郑州市代理的一起单耳失聪理赔案,成功剥离了“多家投保”的表象,直击告知义务的因果核心,为客户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赢得15万元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单耳失聪理赔牵出的“投保记录”

2020年,从事高噪音环境工作的孙先生(化名)出于对听力风险的担忧,先后向包括A公司在内的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总保额适中。在A公司投保时,对于健康告知中“是否已向其他公司申请人身保险”的询问,孙先生未作告知。

2022年,孙先生因突发性耳聋经治疗后未能恢复,经鉴定其左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达到合同约定的“单耳失聪”标准(通常按重疾保额的特定比例,如30%赔付)。他向A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其存在多家投保记录且在投保时未告知。A公司随即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孙先生故意隐瞒多家投保事实,存在不诚实的投保动机,足以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逻辑在于:多家投保且不予告知,表明投保人可能存在骗取高额保险金的潜在意图,属于重要事项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 “多家投保”这一事实本身,是否属于必须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2. 即使构成未告知,该事项是否与本案“单耳失聪”的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足以导致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拒保?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将“多家投保”与“不诚信”直接划等号,并试图以此否定一个真实发生的、独立的保险事故,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我们的策略是进行层层解构:

  1. 论证“多家投保”并非本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我们向法庭指出,《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核心在于与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是否向其他公司投保”属于投保人的财务安排和消费行为,与孙先生听力是否健康、是否会罹患单耳失聪并无任何医学上的关联性。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多家投保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联,否则不能将其视为影响承保的核心要素。

  2. 切割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案的决胜关键。我们强调,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赔的“未告知事项”,必须与发生的保险事故之间存在逻辑关联。本案的保险事故是“单耳失聪”。即使孙先生未告知多家投保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与“耳朵失聪”这一疾病本身风马牛不相及。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如果它当初知道孙先生有多家投保,就会拒绝承保“单耳失聪”这一风险。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并非本案保险事故的“重要事实”。

  3. 区分“投保动机”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我们主张,法律惩罚的是“虚构保险标的”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欺诈行为。孙先生多家投保可能是出于加强保障的考虑,其罹患单耳失聪是真实、意外的医疗事件,有完整的医疗记录和鉴定报告为证。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带病投保或故意导致耳聋的情况下,仅以投保动机存疑为由拒赔一个真实发生的损失,是毫无根据的。

  4.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攻坚格式条款。我们指出,保险公司将“多家投保”列入告知范围,本身就是一个可能减轻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对于该条款的重要性及违反后果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即不认为其构成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严重违约。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君审律所的核心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孙先生“多家投保”未告知的行为,与本案“单耳失聪”的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也未能证明该事项对其承保本次耳聋风险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保险事故真实发生,且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孙先生支付重疾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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