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型糖尿病,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上海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2日|分类:海关商检 |191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时会与临床医学的进展和疾病本身的特点产生脱节。对于“一型糖尿病”这种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管理不当即可引发严重并发症的疾病,许多旧版重疾险合同并未将其单独列为保障病种,或设置了极为严苛的并发症触发条件。君审律所在上海市处理的一起案件,直面这一保障空白,成功为一型糖尿病患者争取到5万元重疾保险金,体现了司法对保险保障本质的深刻理解。

一、 案情回顾: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却非“重疾”

2020年,年轻的李同学(化名)在家人帮助下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不久后,他因突发酮症酸中毒紧急入院,后被确诊为“一型糖尿病”。自此,他需要终身每日多次注射胰岛素、严格监测血糖,生活被彻底改变。

李同学家属认为,一型糖尿病是一种严重的、终身的、需持续强化治疗的疾病,符合重大疾病的特征,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合同条款中明确的“重大疾病”列表里没有“一型糖尿病”这一项。而对于“糖尿病”相关的保障,通常要求达到“因糖尿病导致脚趾坏疽并截肢”或“因糖尿病导致终末期肾病”等严重并发症状态。李同学目前虽需胰岛素治疗,但未出现上述并发症,因此“不符合重大疾病标准”,不予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理由基于合同的表面文义:疾病名称不在列表内,且未达到条款约定的严重并发症阶段。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对于一型糖尿病这种自身即为一种严重的、终身的、需持续高强度管理的原发性疾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其未达合同约定的“终末并发症”阶段,而完全否定其作为“重大疾病”的属性?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深知,直接要求法院将一型糖尿病列为重疾存在困难。因此,我们采取了“曲线救国”的策略,从合同解释和公平原则寻找突破口。

  1. 揭示一型糖尿病的疾病本质与重大影响。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医学资料,强调一型糖尿病与常见的二型糖尿病存在本质区别。它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起病急骤,患者胰岛功能绝对缺乏,必须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这种疾病本身即具有“病情严重”、“治疗费用持续高昂”、“对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征,而非非要等到出现失明、肾衰、截肢等并发症时才变得严重。

  2. 论证保险公司的条款设计存在保障盲区与不公。我们指出,合同条款将对糖尿病的保障仅与几种特定的、晚期的并发症挂钩,而将一型糖尿病这种从确诊伊始就极为严重的疾病形态排除在外,这种设计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它迫使被保险人在疾病初期、最需要经济支持以维持规范治疗时无法获得赔付,而只能等到身体遭受不可逆的严重损害后才行,这严重违背了疾病早期干预和保险经济补偿的初衷。

  3.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发起核心攻击。这是我们论证的核心。我们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对于“重大疾病”的理解,绝不仅仅局限于一份封闭的列表。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一种必须终身依赖胰岛素才能存活、且需要极其严格和昂贵的日常管理的疾病时,其完全有理由期待这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将这种符合普通人常识和合理期待的严重疾病排除在外,该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存疑。

  4. 请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裁判。我们恳请法院,在严格适用合同条款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时,应运用司法裁量权予以调整。李同学罹患的疾病,从其诊断之日起,就对他的家庭构成了持续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这正是一份重疾险理应提供保障的情形。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疾病的临床特点和保险的保障功能。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合同条款未明确列明“一型糖尿病”,但李同学所患疾病具有终身性、严重依赖性以及对生活质量的重大影响,符合重大疾病的基本特征。保险公司完全拒赔的处理方式,未能充分考虑本案疾病的特殊性,有失公允。最终,法院并未直接宣布一型糖尿病即为合同约定的重疾,而是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同学支付保险金5万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