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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安徽省合肥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135人看过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体现。然而,在理赔实践中,这却常常成为保险公司调查的焦点和拒赔的“利器”。尤其当未告知的病史与所患重疾属于同一大类(如乳腺相关疾病)时,维权难度更大。君审律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处理的一起乳腺癌理赔纠纷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切割与因果关系论证,成功化解了保险公司的“未如实告知”抗辩,为客户赢得13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乳腺癌确诊与未告知的“乳腺增生”病史

2018年,李女士(化名)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指导下,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健康告知环节,对于“是否曾患有乳房肿块、乳腺增生等疾病”的询问,李女士勾选了“否”。
2021年,李女士不幸被确诊为“浸润性乳腺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当她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女士在2016年(投保前两年)曾有门诊记录,被诊断为“双侧乳腺增生”。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故意隐瞒了重要病史,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因此决定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理由看似无懈可击:乳腺增生与乳腺癌同属乳腺疾病,且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李女士未告知,足以影响核保,故拒赔合理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对于“乳腺增生”这一在育龄期女性中极为常见的良性病变,其未告知行为,是否足以导致保险公司对数年后的“浸润性乳腺癌”完全免除保险责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并未否认告知瑕疵的存在,而是将辩论核心引向“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

  1. 区分“良性增生”与“恶性肿瘤”的本质差异。我们提交了权威的医学资料,向法庭阐明:“乳腺增生”是乳腺组织良性、非肿瘤性的增生性疾病,绝大多数(尤其是单纯性增生)并不会癌变,与“浸润性乳腺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疾病。虽然复杂性增生等少数类型可能略微增加癌变风险,但李女士当时的门诊记录并未显示其为此种高风险类型。保险公司将常见的良性增生与恶性肿瘤直接划等号,是医学概念的混淆。

  2. 论证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我们强调,保险法上“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未告知事项,必须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紧密的、直接的因果关联。李女士的乳腺癌是其自身细胞在多年间经历了多步骤、多因素的癌变过程,无法简单地归因于数年前的一次良性增生。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女士当时的乳腺增生就是其日后罹患乳腺癌的直接原因或前兆。

  3. 运用“不可抗辩条款”的精神。我们指出,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尽管事故发生在两年内,但“不可抗辩条款”体现的立法精神是维护合同稳定性。保险公司在出险后,竭力追溯数年外的、轻微的、常见的良性病史作为拒赔理由,有违诚信,司法应予以适当限制。

  4.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我们要求保险公司说明,如果李女士当时告知了“乳腺增生”,其具体的核保结论会是什么?是拒保、加费,还是仅仅对乳腺相关疾病责任除外?我们主张,对于如此常见的良性情况,最可能的结论是“标准体承保”或“除外责任”。但无论如何,都绝不构成其拒赔“乳腺癌”这一完全独立重大疾病的充分理由。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君审律所的论证更具说服力。法院认为,李女士未告知的“乳腺增生”属于良性病变,与后来罹患的“浸润性乳腺癌”在疾病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该未告知事项与本案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该事项对其承保本案的乳腺癌风险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依据不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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