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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以不够定残标准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388人看过

在意外险的伤残理赔中,保险合同通常约定需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某个等级方可赔付。然而,当被保险人的伤情在临床上明确构成了残疾,却因与保险公司的“行业标准”在细节上存在差异而被拒赔时,纠纷便由此产生。君审律所在北京市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伤残理赔案,正是此类矛盾的典型。我们通过专业的法律和医学知识,成功帮助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的当事人,驳斥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获赔6.5万元。

一、 案情回顾:明确的“十级伤残”与模糊的“标准不符”

2022年,刘先生(化名)在北京驾驶电动车时被汽车撞伤,导致其左肩关节功能严重受损。事故后,刘先生经历了漫长的治疗和康复。为了明确伤残程度,他委托了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司法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为“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手握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报告,刘先生向其投保的意外险保险公司申请伤残保险金理赔(其保单约定十级伤残赔付比例为10%,即6.5万元)。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却是:不予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赔人员表示,他们需要依据合同指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审核。他们内部审核后认为,刘先生的伤情虽然严重,但其关节活动度的丧失程度,“严格对照”行业标准的某一具体条款,未能完全“吻合”或“达到”十级伤残的精确数值要求,因此“不够定残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

  1. 当司法鉴定标准与保险行业标准对同一伤情的评定结论可能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2. 保险公司单方面依据其行业标准进行审核并拒赔,其审核过程是否公平、透明?该标准本身是否存在不明确或对投保人不利的解释?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壁垒,不合理地抬高理赔门槛。我们的策略是多管齐下:

  1. 论证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我们向法院强调,刘先生所依据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国家司法部颁布的全国性统一标准,广泛应用于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等司法实践领域,其权威性和公正性毋庸置疑。相比之下,保险公司单方采用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行业内部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可能更多地考虑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2.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攻击标准的模糊性。《保险法》第三十条是我们的核心法律依据。我们主张,对于“伤残程度”的界定,如果保险公司的行业标准与通常的司法实践标准存在差异,或者其标准的具体条款存在多种解释空间,导致被保险人的伤情在一种标准下构成残疾而在另一种标准下不构成,那么这种“不一致”和“模糊性”就构成了“对格式条款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采纳对被保险人更为公平的司法鉴定结论。

  3. 质疑保险公司审核程序的不透明与不公正。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内部审核的详细依据、流程以及审核人员的资质证明。我们指出,保险公司既是标准的制定者(通过行业协议),又是标准的执行者和理赔的决定者,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模式,其公正性天然存疑。在存在第三方权威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推翻该结论。

  4. 从合同目的出发,强调保障功能。刘先生因事故导致肩关节功能永久性部分丧失,已实质影响了其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完全符合一个普通人对“伤残”的合理期待。保险公司抠字眼、抠数值的做法,试图将“十级伤残”这一事实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违背了意外险提供基本伤残保障的合同目的。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陈述。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刘先生提供的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保险公司仅以内部掌握的行业标准为由否认该鉴定结论,证据不足。且对于伤残标准的理解,确实存在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空间。据此,法院采纳了刘先生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先生支付伤残保险金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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