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川崎病,未实施外科手术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湖北省武汉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分类:保险理赔 |227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对某些疾病的定义,有时会包含“实施了某种指定的手术”这一要求。这在心脑血管疾病中尤为常见。但当现代医学的进步使得某些疾病可以通过创伤更小、效果更好的介入性治疗来解决时,保险条款的更新滞后便引发了新的理赔冲突。君审律所在湖北省武汉市代理的一起少儿川崎病重疾险理赔案,正是对这一困境的突破,最终为患病儿童争取到50万元理赔款。

一、 案情回顾:先进的介入治疗与“落后”的合同条款

小明(化名)是一名活泼的男孩,其父母早年为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其中包含“严重川崎病”的保障责任。合同条款对“严重川崎病”的定义是:“……诊断必须由儿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由血管造影证据证实存在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至少持续180天,并且已经实施了针对冠状动脉瘤的手术治疗。”

不幸的是,小明罹患了川崎病,且病情严重,出现了冠状动脉瘤。为了救治孩子,家长选择了目前医学界公认的、更为先进和安全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一种微创手术),术后恢复良好。但当他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非常直接且“符合条款”:合同要求“已经实施了针对冠状动脉瘤的手术治疗”,而他们通常将“手术治疗”狭隘地解释为“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传统外科手术。小明接受的介入治疗,不属于条款约定的范围。

这一拒赔决定,凸显了保险合同格式化条款的僵化与不公。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 对条款中的“手术治疗”应如何理解?是仅限于传统的开放性外科手术,还是应包括现代主流的介入治疗?
  2. 保险公司的限缩性解释,是否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3. 当医学技术与合同条款出现代际差时,应如何解释合同?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对格式条款的恶意限缩解释,完全站不住脚。我们的诉讼策略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1. 对“手术治疗”作通常理解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是本案的基石。对于一个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投保人而言,“手术治疗”的通常理解就是为了治疗疾病而由医生实施的有创治疗措施。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毫无疑问属于“手术治疗”的一种。保险公司内部将其狭义理解为“开胸手术”,这是一种专业的、限制性的解释,在存在歧义时,必须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2. 论证保险公司的解释违背了医学常识与诊疗规范。我们邀请了医学专家提供意见,并提交了大量的医学文献。证据显示,对于小明这种情况,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是目前国内外首选的、标准的治疗方案,其效果确切,创伤远小于开胸手术。而合同条款若被解释为必须进行开胸手术,则无异于强迫被保险人接受一种过时的、创伤更大的、并非最优的治疗方案,这显然违背了医学伦理和投保人购买保险以获得经济保障与最佳救治机会的合理期待。
  3. 强调合同目的与公平原则。购买重疾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因罹患重疾带来的收入损失和医疗支出。小明确实罹患了合同约定的“严重川崎病”,这一事实毋庸置疑。他所接受的介入治疗,是针对其疾病最直接、最有效的治疗方式。保险公司以治疗手段的“名称”不同为由拒赔,实质上是利用格式条款逃避其核心赔偿责任,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和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在武汉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中,合议庭充分认识到了医学发展与保险条款之间的张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对疾病的治疗手段不断更新。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手术治疗’,不应作僵化、狭隘的理解。被保险人接受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符合医学上对于‘手术’的界定,是实现治疗冠状动脉瘤这一合同目的的有效方式。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有违公平,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明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