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甲状腺癌,以不属于重大疾病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湖北省武汉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1日|分类:保险理赔 |218人看过

“甲状腺癌”是重大疾病保险中理赔率最高的疾病之一。然而,随着其检出率增高和预后普遍良好,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声音,认为某些低风险的甲状腺癌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个别保险公司甚至在理赔时试图突破合同明确约定,以“疾病严重程度不足”等合同外理由拒赔。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武汉市案件,客户确诊甲状腺癌后,遭遇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10万元,坚决捍卫了“保险合同至上”的原则。

一、 案情回顾:明确诊断下的“疾病严重性”之争

委托人周女士(化名)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后经穿刺活检及术后病理,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她接受了甲状腺全切手术,并遵医嘱进行后续治疗。

周女士曾购买一份重疾险。合同中,在“恶性肿瘤”的保障范围内,并未对甲状腺癌进行任何除外或特殊说明。她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令人意外的是,保险公司的回复是一纸《拒赔通知书》。其理由并非周女士未如实告知或等待期出险等技术性问题,而是直接挑战了疾病的保障资格。通知书称:“鉴于目前甲状腺乳头状癌发现早、预后好、治疗费用相对较低,其严重程度已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病情严重、治疗费用高昂’的本意,因此本公司认定其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能否以“疾病严重程度不足”为由,单方面排除合同明确约定的疾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问题:在保险合同已明确将“恶性肿瘤”列入保障范围,且未对“甲状腺癌”做任何除外规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在理赔时,以单方认定的“疾病严重性下降”为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试图引入“重大疾病”的“本质特征”来对抗合同的明文规定,主张甲状腺癌已不再符合该本质特征。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且动摇了保险合同的基础。合同明文约定是最高准则: 《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周女士所患的“甲状腺乳头状癌”是医学上明确无误的“恶性肿瘤”,完全落在合同保障的“恶性肿瘤”定义之内。保险公司必须依约赔付。保险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保障范围是在订立时确定的。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某些癌症不再适合作为重疾保障,正确的途径是在销售新产品时修改条款,明确将其除外或列为轻症,而非在出险后,对已生效的旧保单进行“溯及既往”的单方解释。这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重大疾病”是一个整体概念: 重疾险保障的是一篮子疾病风险,其定价是基于所有疾病的整体发生概率和成本。不能因为其中某种疾病的治疗进步或费用变化,就否认其单个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的策略是回归契约精神的本源,进行一场原则性抗争:

  1. 紧扣合同条款: 我们将保险合同中关于“恶性肿瘤”的定义作为最核心、最无可辩驳的证据。白纸黑字,明确无比。

  2. 强调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我们向法庭指出,保险公司此举一旦被认可,将导致所有已售保单的保障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今天可以排除甲状腺癌,明天就可以排除其他预后改善的癌症,这将彻底摧毁保险行业的诚信根基。

  3. 驳斥保险公司的“法官”角色: 我们指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自行判断何种疾病算“重疾”,实质上是扮演了立法者和裁判者的角色,这完全违背了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

  4. 主张消费者合理期待: 周女士在投保时,其合理期待就是“得了合同上写的病就能获赔”。保险公司的行为辜负了这种期待。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这场关乎契约精神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坚决支持。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恶性肿瘤属于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周女士所患甲状腺癌,经病理学检查确诊,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以疾病严重程度、治疗费用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因素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缺乏法律与合同依据,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周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