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引发的理赔纠纷,关键在于审查未告知的内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当被保险人因投保后新发现的、需要紧急治疗的疾病(如颈动脉瘤)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追溯其投保前的所有体检记录,并试图将新发疾病与任何微小的、无关的异常进行关联。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成都市案件,客户因“颈动脉瘤”住院手术遭拒赔,保险公司援引的是其投保前与颈部无关的检查异常,最终法院判决赔付5万元,再次明确了告知义务的合理边界。
一、 案情回顾:颈动脉瘤治疗与无关的告知瑕疵
委托人刘女士(化名)于2022年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险。2023年,她因体检发现“颈动脉瘤”,为避免瘤体破裂导致脑卒中,医生建议并为其进行了“颈动脉瘤介入栓塞术”,个人自负费用5万元。
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其过往记录,发现其在2021年(投保前一年)的一份体检报告中,记载有“肝囊肿”和“肾结晶”(微小肾结石)。而在2022年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是否曾患有肝脏、肾脏疾病或囊肿、结石”的询问,刘女士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因此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刘女士未如实告知其肝囊肿和肾结晶病史,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未告知的“肝囊肿”、“肾结晶”是否影响对“颈动脉瘤”的承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女士未告知的肝脏、肾脏的良性异常,与她所患的颈部血管疾病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该未告知行为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颈动脉瘤”治疗费用的承保决定?
保险公司的观点: 沿用“有问必答”的机械逻辑,认为未告知即违规。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完全不成立,其逻辑链断裂。医学上的无关联性: “肝囊肿”是常见的肝脏良性囊性病变,“肾结晶”是微小结石的前期表现。二者与“颈动脉瘤”(血管壁的瘤样扩张)在病因、病理上毫无关联,分属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和心血管系统,是独立的疾病实体。核保上的非重要性: 对于无症状的单纯性肝囊肿和微小肾结晶,在医疗险核保中均被视为标准体,完全不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如果刘女士告知了这些情况,就会导致“拒保”或“加费”的不同结果。违反常识和公平: 保险公司试图用两个与颈部血管疾病毫无关系的、良性的腹部异常,来拒绝对颈部手术的赔付,这严重违背了基本常识和公平原则。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的策略是直击要害,揭露保险公司理由的荒谬性:
要求证明医学关联性: 我们首先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医学证据,证明肝囊肿和肾结晶会导致或影响颈动脉瘤的发生。这直接攻击其抗辩基础的合理性。
挑战核保决策的合理性: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说明其内部核保规则,证明其对肝囊肿和肾结晶的核保政策是“拒保”。我们预判其无法提供。
强调保险公司的诚信义务: 我们指出,保险公司的此种行为属于滥用合同权利,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试图利用微小的、无关的告知瑕疵来逃避其核心的保险责任。
主张告知义务的合理范围: 我们向法庭强调,法律要求告知的是“重要事实”,而非要求投保人成为一个能够预知未来所有疾病并判断其关联性的医学专家。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与被保险人本次所患颈部疾病毫无关联的肝脏、肾脏良性病变病史作为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未告知事项显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本次颈动脉瘤治疗费用的承保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应向刘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