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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以复效期间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甘肃省兰州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 |76人看过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复效”,是赋予投保人恢复保单效力的一项特殊权利。然而,复效并非简单的流程重启,它伴随着新一轮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常将复效视为一个新的“风险审核点”,若投保人在复效时未告知期间新出现的健康异常,出险后便可能面临拒赔风险。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兰州市案件,客户在保单复效后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以复效时未如实告知相关检查异常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3.4万元,厘清了复效时告知义务的边界与保险公司的审查责任。

一、 案情回顾:保单复效后的癌症确诊与告知争议

委托人周女士(化名)早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后因疏忽,保单于2020年效力中止。2021年,周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并补交了拖欠的保费。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2022年,周女士在体检中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她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启动调查,发现周女士在2020年保单中止期间,曾在一家体检机构进行过检查,当时超声提示“甲状腺右叶低回声结节,建议专科随访”。而在2021年办理复效时,健康告知问卷中对于“保单中止期间是否有新增体检异常或就诊记录”的询问,周女士勾选了“否”。

基于此,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周女士在申请保单复效时,故意隐瞒了其在保单中止期间新发现的甲状腺结节,该行为严重影响其对于复效的风险评估,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复效时的告知义务范围及违反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个层面:一是周女士在复效时未告知中止期间的结节,是否构成重大告知瑕疵;二是该瑕疵是否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认为,复效相当于一个新的投保要约,投保人必须对中止期间的身体状况变化进行完整告知。未告知新发现的结节,即为不实告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承认复效时存在告知义务,但对保险公司的结论提出有力抗辩:结节性质的非重要性: 周女士2020年体检发现的只是一个“低回声结节”,并无明确的恶性特征描述(如微小钙化、边界不清等),BI-RADS分级可能仅为3类或4a类(恶性风险较低)。在核保实践中,此类结节通常不会导致重疾险“拒保”,更可能的结果是“标准体承保”或“对甲状腺责任除外”。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并未“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复效决定。保险公司的审查责任: 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其简单通过复效申请并收取保费的行为,可视为其对当时风险的认可。在出险后再进行“秋后算账”,有违诚信。无法证明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2022年确诊的癌症就是由2020年那个结节直接恶变而来,二者可能为独立事件。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周女士构建了以“事实非重要性”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1. 挑战保险公司的核保决策: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内部针对此类无特征性甲状腺结节的复核核保规则,证明其若在2021年知晓此事,就一定会作出“拒绝复效”的决定。这通常是保险公司的举证短板。

  2. 强调复效的特殊性: 我们向法庭阐明,虽然复效需告知,但其审查标准、特别是对于微小结节的审查,不应严于首次投保。不能因程序名为“复效”,就无限加重投保人的责任。

  3. 论证保险公司的默示认可: 保险公司在收到复效申请后,未提出异议即恢复合同效力,可视为其对包括潜在结节风险在内的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默认接受。

  4. (如适用)引入相关法律原则: 我们亦会主张,保险公司若意图将复效告知不实的后果设定得如此严重,必须在复效申请文件中以显著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否则相关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法庭围绕“未告知结节是否影响复效决定”进行了重点调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女士在复效时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足以导致其作出拒绝恢复合同效力的决定。该结节的性质尚不明确,风险较低,保险公司直接解除合同并拒赔的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其应向周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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