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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以等待期确诊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天津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6日|分类:保险理赔 |1041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条款是防范带病投保的重要机制。等待期内确诊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然而,如何准确界定“确诊”时间点,常常是理赔纠纷的导火索。是以出现症状为准?以影像学高度怀疑为准?还是以病理学检查的“金标准”为准?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天津市案件,客户在等待期后取得肺癌病理报告,却因等待期内的CT检查提示“恶性可能”而被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7万元,再次明确了“病理确诊日”作为重疾出险判定标准的司法原则。

一、 案情回顾:等待期后的病理确诊与等待期内的影像学怀疑

委托人孙先生(化名)于2022年5月1日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等待期为90天,即至2022年7月29日止。

2022年8月5日(等待期已过),孙先生因咳嗽、胸痛到医院就诊,胸部CT平扫提示“右肺下叶占位,恶性肿瘤可能大”。医生建议立即住院进一步检查。住院后,于2022年8月10日为孙先生进行了“CT引导下肺穿刺活检术”。2022年8月15日,医院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确诊为“肺腺癌”。

孙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病历时发现,其在2022年7月20日(等待期内)曾因同一症状在同一家医院做过胸部CT检查,当时的报告描述为“右肺下叶磨玻璃结节,恶性不排除,建议进一步检查”。

保险公司因此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已发现肺部占位性病变,且影像学提示恶性可能,疾病发生在等待期内,故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等待期内的影像学怀疑能否等同于“确诊”?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对“确诊”这一法律和医学概念的准确理解。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认为,肺癌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等待期内的CT异常表明疾病在等待期内已经存在并高度疑似,因此应视为等待期内出险。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混淆了“疾病迹象”与“疾病确诊”,是错误的。“病理确诊”是金标准: 在医学和法律上,恶性肿瘤的确诊具有严格的标准,尤其是病理学检查是诊断癌症的“金标准”。在取得病理报告之前,任何影像学检查(如CT)都只能是“疑似”或“高度怀疑”,而不能作出最终诊断。医生的临床处理也是遵循“疑似-检查-确诊”的流程。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通常约定:“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条款的关键词是“确诊”。孙先生的明确确诊日期(病理报告出具日)在等待期之后,完全符合理赔条件。保护投保人合理期待: 要求投保人在等待期内根据影像学的“怀疑”就自行断定自己罹患重疾,这是完全不现实且不公平的。普通人不具备此等医学判断能力。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孙先生构建了无可辩驳的证据和法律逻辑链:

  1. 锁定关键证据: 我们将2022年8月15日的《病理检查报告单》作为核心证据,其上的日期白纸黑字,证明确诊发生在等待期后。

  2. 区分“诊断过程”与“诊断结果”: 我们向法庭阐明,医疗诊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等待期内的CT检查是诊断过程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筛查和探寻病因;而等待期后的病理报告才是诊断过程的终点,即诊断结果。不能因过程跨越等待期,就否定了结果的确定性。

  3. 主张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我们强调,保险公司主张疾病在等待期内确诊,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它必须提供在等待期内由医院出具的、明确诊断为“肺癌”的医疗文书。保险公司提供的CT报告仅提示“恶性不排除”,显然达不到“确诊”的证明标准。

  4. 引用有利解释原则: 对于“确诊”时间的认定存在争议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天津市某人民法院,法官对我方提出的“病理确诊日”标准表示认可。法院认为,重大疾病的认定应以医学上的明确诊断为依据。被保险人虽然在等待期内有异常影像学发现,但并未经病理学检查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其最终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孙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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