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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以乳房肿物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湖北省武汉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3日|分类:保险理赔 |348人看过

医疗保险理赔的基础是“投保后新发生的疾病”。然而,当被保险人投保后确诊的疾病(如乳腺癌),在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中曾提及相关部位的“良性肿物”或“增生”时,保险公司常会试图将新发的“恶性肿瘤”与旧的“良性发现”混淆,以“既往症”或“投保前已有相关症状”为由拒赔。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武汉市案件,客户乳腺癌理赔遭拒,最终法院判决赔付22万元,明确了“既往良性病史”与“新发恶性肿瘤”的本质区别。

一、 案情回顾:新发癌症与陈旧体检记录的碰撞

委托人李女士(化名)于2021年投保了一份高额住院医疗险。2023年,她在常规体检中发现乳房肿块,后经穿刺活检,确诊为“浸润性乳腺癌”。李女士接受了手术及后续治疗,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高达22万元。

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调取其过往体检记录,发现其在2020年(投保前一年)的体检报告中,乳腺超声提示有“双侧乳腺增生伴结节(BI-RADS 2级)”。保险公司据此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其投保前已存在“乳房肿物”,本次乳腺癌与此相关,属于“既往症”或“投保前已有症状的疾病”,因此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投保前的良性结节,能否成为拒赔新发恶性肿瘤的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既往症”?投保前的良性发现,是否意味着此后在同一部位发生的任何恶性疾病都算作“既往症”?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采用“部位关联”理论,即只要投保前该部位有异常记录,无论良恶性,之后这个部位发生的疾病都视为与既往情况相关,拒绝赔付。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论是完全错误的,混淆了“良性病变”与“恶性肿瘤”的本质区别。医学上的本质不同: “乳腺增生伴结节(BI-RADS 2级)”在医学上明确为良性病变,恶性风险极低,通常只需定期观察。而“浸润性乳腺癌”是恶性肿瘤。二者在病理性质、生物学行为、治疗方式和预后上存在天壤之别。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疾病。“既往症”的正确定义: 保险意义上的“既往症”,通常指投保前已确诊的疾病,或已出现典型症状且普通人理应知晓并就医的疾病。李女士2020年的良性结节,既未确诊为癌,也未出现任何癌症症状,根本不属于“既往症”。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声称乳腺癌与之前的结节相关,负有举证责任。它必须提供医学证据证明2023年的癌就是由2020年的那个良性结节恶变而来。这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癌症可能是新发的。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的策略是进行坚决的概念区分和举证责任反击:

  1. 强调疾病性质的鸿沟: 我们向法庭提交权威医学资料,清晰阐述BI-RADS 2级结节与浸润性癌的区别,强调前者是良性,后者是恶性,是本质的飞跃。

  2. 驳斥“部位关联”谬论: 我们指出,按照保险公司的逻辑,一个人投保前有“慢性胃炎”,之后得了“胃癌”就不赔;有“肺结节”,之后得了“肺癌”也不赔。这实质上是否定了对高发部位癌症的保障,与医疗险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驰。

  3. 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因果举证: 我们坚决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果关系。果不其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

  4. 主张消费者合理期待: 李女士投保医疗险,就是为了保障未来未知的疾病风险。她此次罹患的是投保后新发现的癌症,理应获得赔付。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武汉市某法院的庭审中,我方关于“良性”与“恶性”的本质区分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的乳腺良性结节与本次新确诊的乳腺癌属于不同性质的疾病。保险公司仅因疾病发生部位相同即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由不充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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