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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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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259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猝死案件,这种做法往往忽视了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和医学专业判断。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猝死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4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背景

2021年,王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王先生在正常工作期间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合同约定重大疾病范围"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仅对列明的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而猝死未在疾病列表中,因此不予赔付。家属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猝死是严重的医疗事件,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特征,且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就是为重大健康风险提供保障。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家属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重大疾病的范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1. 疾病实质特征:猝死是危及生命的严重医疗事件,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

  2. 合同目的解释: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是为罹患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不应拘泥于疾病名称的表述;

  3. 不利解释原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王先生的死亡证明、抢救记录、投保资料等证据,并邀请心内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猝死的严重性和不可预见性。在石家庄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 猝死是严重的医疗事件,其危险程度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 保险合同采用列明式约定,但不应排除与列明疾病同等严重的其他疾病;

  •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家属支付保险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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