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淋巴癌医疗险理赔纠纷案在四川省成都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13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血液检查异常"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背景
2021年,王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年保额30万元。2022年,王先生因持续发热、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就医,经检查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需要接受化疗和靶向治疗,医疗费用共计40余万元。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血液检查异常"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调取王先生投保前的体检记录,发现其血常规中某项指标略有异常。保险公司认为,这证明投保前已存在血液系统异常,属于既往症范畴。王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当时的轻微指标异常并无临床意义,且投保时保险代理人未就此进行具体询问。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既往症的范围和时间节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医学专业性认定:单纯的化验指标异常不能等同于疾病诊断,淋巴瘤需要病理检查才能确诊;
时间节点认定:投保时的指标异常与后续确诊的淋巴瘤无必然因果关系;
询问告知原则: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就具体的血液指标进行明确询问。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王先生的完整医疗记录、病理报告、诊疗记录等证据,并邀请血液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投保前的指标异常与淋巴瘤诊断无必然联系。在成都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时的指标异常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淋巴瘤的确诊时间在投保之后,不属于既往症范畴;
保险公司未就具体的健康指标进行明确询问,未尽到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金1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