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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脏病5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湖南省长沙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4日|分类:保险理赔 |134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滥用告知义务的做法往往忽视了相关性与因果关系的认定。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慢性肾脏病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湖南省长沙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7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肾功能异常病史"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重疾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20年,李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7万元。2022年,李女士因乏力、水肿等症状就医,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期),开始接受规律透析治疗。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肾功能异常病史"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调取李女士投保前的体检记录,发现其有"蛋白尿+"和"血肌酐轻度升高"的记录。保险公司认为,肾功能异常与尿毒症存在直接关联,李女士未如实告知这些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李女士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投保前的轻微异常与尿毒症无必然联系,且投保时保险代理人未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1. 询问告知原则: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肾功能异常进行具体询问;
  2. 因果关系缺失:轻微的肾功能异常与尿毒症无必然因果关系;
  3. 重要性标准:偶发的化验指标异常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李女士的完整医疗记录、投保材料,并邀请肾内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轻微的肾功能异常不会必然发展为尿毒症。在长沙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在投保时就肾功能异常进行明确询问;
  • 轻微的化验指标异常与尿毒症无必然因果关系;
  •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承保。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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