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网膜病变包括糖尿病性、高血压性等多种类型,需明确病因及视力损害程度)
一、拒赔原因分析
视力未达标:若矫正视力>0.1,可能被认定未达“失明”标准。
病因关联免责:若由糖尿病、高血压等投保前疾病引发,可能被归为“既往症未告知”。
二、应对策略
(1)医学证据强化
眼底检查证据:FFA(荧光素血管造影)显示无灌注区>5个视盘面积或新生血管形成。OCT(光学相干断层扫描)显示黄斑水肿或视网膜脱离。
功能损害证明:最佳矫正视力<0.3(低视力标准)或视野缺损(如管状视野<10°)。中心暗点或视物变形(Amsler表检测异常)。
治疗记录:抗VEGF药物(如雷珠单抗)注射≥3次或激光光凝术记录。
(2)合同条款突破
“严重视力障碍”条款:引用合同中“低视力”定义(如双眼视力<0.3)。
“糖尿病并发症”条款:若为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主张符合特定重疾条款。
(3)法律途径
司法鉴定:申请《视力与病变关联性鉴定》,确认视力损害不可逆。
判例参考:如(2022)浙01民终567号案,法院支持“视网膜病变致低视力按重疾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