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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二):张三和李四的借贷纠纷,代理原告方胜诉!

发布者:余晶晶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19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余晶晶,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 款40902元(本金38528.79元、利息2373.2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38528.7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四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 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微信分别转账 借款5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整),周转日期: 一个月(2021 年4月13日-2021年5月13日)借款人:李四2021年4 月14日现金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现金贰仟圆整(¥2000元整)借款人李四2021 年5月14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21年6 月 7 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张三借款 人民币52000元,自愿以潘台社区154号仓库内的酒水作为抵 押跟紫荞700件,作为抵押,借款人李四2021年6月19日被告还款5000元。2021年6月24日被告父亲还款10000元。现双方已通过微信对账确定,借款本金为52000元,月利率为 2%,被告已偿还16500元(现金支付15000元、抵酒15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息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李四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间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1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 明:“借条,今借到张三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整),周 转日期: 一个月(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13日)借款 人:李四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现金贰仟圆整(¥2000元整)借款人:李四2021年 4月14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21 年6月7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张三借款人民币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圆整), 若7天无法偿还张三人民币52000元,自愿以潘台社区154 号仓库内的酒水作为抵押跟紫荞700件作为抵押,2021年6月7日,借款人:李四”该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另查明,2021年6月19日,被告还款5000元。2021年6月24日被告父亲代为还款10000元,另用酒抵偿15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 借款并出具借条,对被告向原告借款5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及用酒抵偿16500元,现剩余本金35500元被告应及时 偿还。原告诉请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并未就利息明确约定达成合意,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借期内及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2021年4月13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了借款期限,但在2021年6月7日,被告又就全部借款重新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的“若7天无法偿还”实际上应视为双方对还款期限的变更,被告应在2021年6月14日前还清上述欠款,否则构成逾期还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故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1 年 6 月 1 5 日按照 当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承担逾期还 款责任,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利息超出的部 分,不予支持。被告李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三 款本金35500元,并支付以3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 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被告李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晶晶,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侵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万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