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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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一):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余晶晶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1575人看过 举报

2022-12-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余晶晶,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 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 210500元及利息 21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 %计算自2022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10500元及利息以本金 21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25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均为谢家台村一组人,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原告借钱,并承诺利息比 银行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给付的方式将钱款交付给被告,2022 2 6日双方通过对账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张三人民币贰拾壹万零伍佰元整¥210500.00, 电话 *******,按定期银行利率计息,借款人:李四2022 2 6日;后原告因家人住院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还款, 但是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拖延至今,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借款 本金为 210500元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四辩称,欠原告 210500元是事实,借条也是事实, 我跟原告本来不熟悉,原告多次找到我把钱放在我那儿,我刚好需要资金,我说最多按信用社贷款利息,原告说不行,要按 一分二的利息,每年按一分二的利息滚出来的,原告还因为这 个事情向派出所报案了,最后又来起诉,我给原告的利息给到 了今年的四月份。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原告陆续以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出借钱款给被告,其中微信转账共计 10万元。2022 2 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贷条张三人民币贰拾壹万零伍佰元整¥210500.00,借款人:李四2022 2 6日,借条备注: 以后按定期银行利息计息,电话*******”。借款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借款利息,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支付了借款至 2022 4月的利息。后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遂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 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原告提供相关转账记录相佐证,被告对借款的事实亦不否认,故可以认定双 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庭审过程中,被告虽然 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这是利滚利得来的 数额,被告未提交证明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关于利滚利借款 数额的辩称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截至 20224月的利息,被告认可尚欠原告 210500元,亦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利息起算时 间,被告均无异议,同时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 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 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三 款本金 2105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210500 元本金为基数,从 2022 5 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85%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458元,减半收取 2229元,由被告李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晶晶【电话微信同号:15072217023 唯一认证电话,办公电话,官方电话】,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法学专业,具有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万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22114645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河南万创律师事务所
1411520221146453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