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众多在东南亚等地方“园区”内“工作”的人员被遣返回国或主动回国后被回流面临刑事追诉。此类案件涉及跨境因素、犯罪集团运作、证据认定困难等诸多复杂问题。因最近团队办理了多起园区电诈案件,故我们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梳理出以下几个辩护维度,旨在为涉案人员及家属提供理性的法律认知路径。
一、主从犯区分与责任认定
1、主从犯的认定标准
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是辩护的核心着力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简称《跨境电诈意见二》)第十六条规定,应从涉案人员参与犯罪的整体时间、在集团中的层级地位、实际操作权限、获利情况以及犯罪数额的实际控制力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职务级别。须清晰界定当事人是组建团队的组长亦或是更高级别的管理层,还是直接实施诈骗话术与资金转移的“业务员”,又或是仅从事技术维护、后勤保障、场地管理、信息录入等辅助性工作。一般来说,后两者认定从犯的空间更大一些。如(2020)新29刑终231号便认定组长为主犯:2019年4月,欧XX经朋友介绍杨X的微信号,联系杨X偷渡至缅甸果敢参加该诈骗公司,经培训后被任命为0组组长、代理老板。2019年5月17日至6月3日,欧XX使用杀猪盘网络诈骗方式,骗取刘X现金1015872元,因此于同年7月被该诈骗公司开大会表彰奖励。2019年7月6日欧达成离开缅甸,返回国内后被抓获归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欧XX在实施对刘某进行诈骗时,存在与该犯罪集团管理人员尤其是与杨X任免的0组前任组长积极串谋、共同策划、安排的行为,并在诈骗成功后获得了奖励和分红,在该起诈骗犯罪具体实施中起到主要作用。
又如(2022)鲁1002刑初634号认为,即便担任组长,也可以认定为从犯:三名被告人偷渡到缅甸后即被带到了涉案电信网络诈骗组织,该组织明显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对参与人员实施一定的管理控制,被告人在该组织其他人员的管理支配下实施诈骗,分得部分赃款,相对于其他组织者、策划者、管理者,可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按照诈骗组织的上级要求,作为该组织内的“业务员”,使用分配的手机和微信账号与被害人联系,与他人共同完成诈骗犯罪并从中分成,为追求高额不法利益,表现出一定的积极主动性,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其中被告人罗某在参加第一个诈骗盘后即离开,被告人叶某山、张某参与了两个虚假资金盘的诈骗犯罪,尤其是被告人张某在第二个盘中还担任“组长”、“讲师”,所起作用相对较大,本院依据其罪责大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考虑。
二是作用地位。是否参与话术制定、目标筛选、资金分配方案、人员管理等核心环节?日常行为是否需受严格指令约束?参与的越多被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越高,反之越小。
三是获利情况。即经证实虽未担任组长及以上级别职务,但在获利分成上与组长分配较为均匀,那便存在认定主犯的可能性。若当事人仅领取固定薪资或微薄提成,未实际控制或分得巨额赃款,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从犯。
四是参与时长。在园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时间较长的,也容易被定位主犯。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指出:“对负责协助首要分子组建窝点、招募培训人员等起积极作用的,或加入时间较长,通过接听拨打电话对受害人进行诱骗,次数较多、诈骗金额较大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主犯,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当然,主从犯的区分还是以是否起“主要作用”或“次要/辅助作用”为核心,需结合行为人层级、参与环节、对犯罪结果的贡献等因素。不能仅凭职务、级别等就一刀切。
二、胁迫情节与胁从犯的审查要点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主张胁迫成立面临极高的证明要求。
1、存在客观胁迫。需证明存在现实的、持续的暴力威胁或生命健康安全的严重危险(如武装看守、体罚、拘禁),且该威胁足以压制行为人的意志自由不得不参与电信诈骗,如仅是因为未完成业绩被殴打不属于胁从。如(2024)宁0324刑初183号认为:“辩护人辩称应按照胁从犯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核,被告人供述在诈骗园区员工因业绩不好会被处罚,其被殴打不是因为被胁迫参加电信诈骗活动,而是未能完成相关任务等情形,故不能认定为胁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仅在初期被诱骗、后期出于自愿或为获利而参与,不构成胁从犯。
2、存在求救行为。需证明被胁迫者未主动或积极追求犯罪结果,长期滞留且未积极寻求救助易被推定为自愿加入。是否有寻求帮助、试图逃脱的行为或记录,如脱离园区的方式(自行逃脱、交付赎金、警方解救、求助大使馆)等是认定胁从犯的重要方式。如(2024)辽0311刑初106号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被骗至窝点以后,因逃跑和完不成业绩被殴打,且向家人求救,可以认定为胁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系胁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3、客观证据印证。司法机关高度依赖客观证据检验当事人关于胁迫的辩解。相反证据(如拥有个人通讯设备可自由联系家属、能外出消费娱乐、主动向家属索要大额款项用以在园区“改善”生活)常导致辩解不被采信。如(2022)豫1528刑初92号认为:“经查,吴开荣偷渡至缅甸后被带到诈骗组织后,其按照诈骗组织的上级要求在业务组内使用分配的手机和微信账号和被害人聊天,配合诈骗团伙完成诈骗犯罪并从中分成;在实施诈骗活动期间,吴开荣是可以使用私人手机与外界取得联系,但其并没有向外求助或者表示出被胁迫的信息,上述事实有吴开荣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相互印证;吴开荣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胁从犯的规定”。
故此,律师需积极利用现有条件,收集如:伤痕鉴定报告、同案脱困人员证言(证明园区管理方式)、家属收到的异常求助信息(体现人身受限)、大使馆求救记录、家属向属地公安报警记录、支付赎金记录、媒体报道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推动司法机关对胁从犯的内心确认。
三、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基于境外犯罪的特性,在证据方面存在天然缺陷,应重点审查证据资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问题。
一是境外证据的“三性”审查。境外警方、机构提供的证据(口供、书证、电子数据)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重点质疑取证程序合法性,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移交至国内司法机构的全流程规范性。
二是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聊天记录、转账数据、后台日志)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这里要注意的是原始性、完整性、关联性。在原始性上,应审查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是否一致?提取过程是否规范封存?在完整性上,应审查从境外扣押、移交到国内鉴定过程是否存在修改?是否完整?数据哈希值校验是否进行?鉴定机构资质及方法是否合规?在关联性上,应审查电子数据反映的犯罪时间、IP地址等与被告人实际在该犯罪组织的时间、地点是否匹配?相关数据是否在被告人到案前即已被污染或篡改?(这里具体的审查可参考笔者此前相关文章)。
四、量刑情节
1、量刑方式。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6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二条之规定,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跨境电诈意见二》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故此,在诈骗数额(需核实到具体的被害人、金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未遂),只要1年内在境外累计30填从事电诈活动,在3年-10年区间量刑。如核实到具体的被害人、金额(既遂),则根据相应数额进行刑期上的认定。相关负责人对自身负责范围内的诈骗金额负责。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如组员A供述称其成功开单诈骗了XX金额,但司法机关无法核查到具体的被害人,有无法查清具体的诈骗金额,但仍然在量刑上会向法院主张将该金额纳入量刑的考虑范围,组长B也要在量刑上对该未查清数额负责,一并从重量刑。
2、自首。主动从境外返回,并在入境时或之后向我国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争取自首(法定可从轻、减轻处罚)。单纯被遣返不构成自首。
3、坦白与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尤其是对犯罪集团架构、运作模式、关键人员指认等有价值供述,构成坦白。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更有利的量刑建议。
4、退赃退赔。在经济能力范围内,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或进行退赔,是体现悔罪态度、争取被害人(特定类型诈骗)谅解、获得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
5、胁从犯/重大立功。如前所述,成功论证胁从犯身份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有协助抓获重大嫌疑人、侦破重大案件等重大立功表现,也是重要的法定减轻情节。
综上,境外涉诈园区案件辩护是一项对专业能力、实务经验、证据把握及沟通技巧要求极高的工作。律师的早期介入(特别是黄金37天内)能及时了解案情、稳定当事人情绪、指导其正确应对讯问、及早识别并固定有利证据(特别是能证明被胁迫、非核心成员的材料),为后续的辩护奠定坚实基础。这里要指出的是,成功的辩护并非对罪行的开脱,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精研,精准界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保障程序权利,争取罪责刑相适应。律师的作用在于将复杂的案件细节转化为清晰的法律语言,引导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角色、主观状态及责任作出符合法律与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