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村民杨某承包了一个小型林场,其妻谢某也参与经营,经营所得收益除用于家庭生活外,其余都存了起来。2018年,杨某因林场火灾意外身亡。杨某生前为经营林场曾向朋友刘某借款10万元,现在杨某已经死亡刘某要求谢某偿还债务,但遭到谢某拒绝。请问,谢某是否应替亡夫还债?
【法律解析】
谢某应该偿还欠款。本案中,杨某与其妻谢某共同经营林场,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我国法律规定,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因此,谢某应在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后,依法承担债务,偿还丈夫杨某的欠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