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1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甲股东与乙股东联营成立丙公司,并约定乙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期限为20年,且丙公司经营期限也为20年。后因丙公司无人经营,乙股东于经营期限届满前收回了丙公司的出资土地。丙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多年后,甲股东提起诉讼要求乙股东向丙公司返还出资土地。
(二)抗辩思路
因丙公司使用乙股东出资土地的使用期限已经到期,故关于甲股东要求乙股东向丙公司返还出资土地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建议法院予以驳回。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袁律师方观点,驳回甲股东的诉请。
案号:(2021)京0105民初64871号
判决:广州番禺某某总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