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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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娟律师解读村干部在协助政府部门拆迁中骗取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作者:刘慧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次举报
2026-08-1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史某某,案发前系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史某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某高中项目外部道路施工过程中协助某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隐瞒搬迁地上物系违法建筑等手段,骗取非住宅地上物搬迁补偿费共计1301.1302万元。其中,史某某非法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383.87万元。

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一)村干部具备法定双重身份

常规履职中,村干部负责村集体自治事务,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并非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物、收受好处等,不构成贪污、受贿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及监察相关法规,村干部协助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开展拆迁征地、补偿款管理等七类行政管理公务时,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纳入监察监管范围。在该身份下,若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内外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内外村干部与村民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与张某某、高某某互相勾结、配合,以高某某的名义办理租地手续,由张某某组织实施涉案地块的违法建设,三人按照实际面积分摊租金。对于此类事前有共谋、事中共同骗取、事后分赃的行为,实践中的争议主要是对上述行为究竟是以贪污罪还是以诈骗罪予以评价。

贪污罪与诈骗罪在法条上具有“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两罪均有“骗取”财物的行为。不同之处在于,作为“特别法”的贪污罪是指行为人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公共财物的占有者)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实践中,与作为“普通法”的诈骗罪比较,如果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主要的“骗取”行为满足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条件,那么“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就可以考虑构成贪污罪。

三、律师解读

被告人史某某不仅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从事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对象、拆迁面积认定等工作,而且隐瞒真实情况,向拆迁方做虚假证明,一定程度上导致“工作小组”作出错误认定,并促使“五方工作小组”签署了认定单。

因此,史某某参与的工作性质已经超出了管理集体事务的范畴,其行为属于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拆迁工作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从专业辩护视角来看,本案能否成立贪污罪,可以从

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依托、利用其管理、主管、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权限。首先,拆迁项目的合规审查、面积审定、补偿资格确认、最终补偿款审批发放的核心职权,始终归属于政府及专业拆迁、评估机构,并非由村干部决定、主导或掌控。其次,史某某仅为辅助配合人员,其个人陈述仅为工作组参考素材,不具备决定性的公务效力。工作组最终作出的认定,系多主体专业核查、综合研判的结果,不能单一归责于被告人的口头陈述,以此指向涉案欺骗手段属于一般事实欺诈,并非利用法定公务职权实施。

律师名:刘慧娟 执业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8554 个人简介:前呼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1110120********54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