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原文核心依据(刑事审判参考1543 号)
本案明确划分监察机关公权力谈话与民企内控部门自治谈话的本质差异,其中第一条就是被谈话人义务完全不同:
1.监察机关谈话:行使国家监察公权力,监察对象有法定义务如实说明、不得拒不陈述,拒绝配合会产生不利处置后果;
2.民营企业风控部门谈话:仅属于企业内部经营自治、合规管理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必须如实交代、必须承认涉案事实。企业只能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开展谈话,不能援引《监察法》强制员工供述,员工拥有选择不承认、不交代的自由。
本案事实也印证该权利:谈话前公司明确告知张某 “有权随时终止谈话、自由离开”,当事人是自愿留下并主动承认受贿,才被二审认定为自动投案;反过来推导:如果当事人选择拒不承认、直接离开,完全是合法可行的。
二、权利拆解:民事劳动权利 + 刑事不自证其罪底层逻辑
1.人身与谈话自由:可拒绝谈话、中途离场、拒不承认
民企风控部门无侦查权、无强制传唤、无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权限:
· 接到谈话通知,你可以拒绝到场;
· 到场谈话过程中,随时可以终止谈话、起身离开;
· 针对收受回扣、受贿、侵占等可能给自己带来刑事追责的事实,有权全程否认、拒不交代,法律不会因你不承认而对你施加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2.不自证其罪原则(刑事底层逻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属于刑事犯罪,任何人没有义务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陈述。风控谈话笔录若记载你承认受贿,会直接作为后续公安、检察院指控你犯罪的核心证据;法律不强迫你自掘罪证,因此拒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是你的法定防御权利。
三、需要区分:法律上有权拒不承认≠企业内部不可以依规处罚
1.法律层面拒不承认、拒绝交代不构成违法、不构成妨害司法,司法机关不能以此加重刑事处罚;
2.劳动用工层面
3.若公司依法公示、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写明 “员工必须配合内部合规调查、如实说明履职相关问题”:员工单纯拒绝配合、全盘拒不承认,公司可依据劳动规章制度作出内部纪律处分(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
重点边界:企业不能使用拘禁、恐吓、威胁、扣押手机、不让回家等强制手段逼迫你承认;一旦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供述,谈话取得的承认笔录在刑事案件中会被直接排除,企业还涉嫌非法拘禁。
刘慧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