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世浩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1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4月22日,被告工业厂房工程由原告中标,中标价为735582.28元;2014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735582.28元;合同签订后,于2014年9月25日开工,2014年11月完工,并于同年交付被告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通知相关部门(也未委托原告进行通知)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住建部门未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竣工后不能办理验收手续。2017年5月9日,被告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为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一年内支付,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自2017年起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进行工程款结算,均无果。
因涉案工程款已发生多年,如原告再不主张债权,将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其因有关证据历经多年,将存在证据缺失等风险。
律师建议,如发生债务纠纷,且被告一方已明确表示拒绝付款或有意拖延支付时,务必尽快委托律师处理,防止因诉讼时效届满等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