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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南京刑辩律师

发布者:鲁国庆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8日|分类:网络法律 |1023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界限常引发争议。两罪虽均涉及对犯罪行为的间接参与,但构成要件、主观明知程度及行为阶段存在本质差异。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可从以下维度进行系统区分:
一、法律构成要件的核心差异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技术性或服务性辅助,例如搭建赌博网站、开发诈骗APP接口、提供批量实名银行卡等。2024年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帮信罪帮助行为需发生于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属于犯罪链条的“助推剂”。

掩隐罪(《刑法》第312条)则针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该罪本质是事后处置赃物,如将诈骗资金通过多级账户拆分转移、将盗窃所得数字货币兑换为法币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释强调,掩隐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与上游犯罪形成“前后端”关系。

二、主观明知认定的关键区别
两罪虽均要求“明知”,但证明标准存在梯度差异:
1. 帮信罪的明知可采用“概括性认知”标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即可认定明知,不要求具体知晓犯罪类型。例如,某科技公司为境外团伙提供短信群发服务,虽未参与具体诈骗话术设计,但因长期合作中察觉异常仍持续提供服务,被认定为帮信罪。

2. 掩隐罪的明知需达到“确知或高度可能知道”程度。行为人需明确知晓财物系犯罪所得,或根据交易价格、物品来源、交接方式等能推断出赃物属性。如某案例中,某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比特币,且交易对方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即符合掩隐罪的主观要件。

三、行为时间节点的司法判定
行为与上游犯罪的时序关系是区分两罪的核心要素:
- 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必须与上游犯罪同步发生。如某程序员在诈骗团伙实施过程中持续维护钓鱼网站,即便部分被骗资金已转移,只要技术支持行为仍在持续,仍属帮信罪范畴。
- 掩隐罪则必须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例如某洗钱团伙在电信诈骗资金到账后,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将赃款“洗白”,该行为独立于诈骗实施阶段,应定性为掩隐罪。

需特别注意“持续帮助”情形:若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既遂后仍提供新的帮助(如为新的诈骗批次提供支付通道),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此类情况需根据资金性质、帮助内容等判断是否存在犯意转化。

四、涉案财物性质的审查要点
财物是否直接来源于犯罪活动是重要区分标准:
- 帮信罪中行为人接触的常是正常形态财物。如支付结算帮助中流转的仍是受害人原汇款项,未发生形态转化。
- 掩隐罪处理的系已被上游犯罪污染的财物。如盗窃所得手机被改串号后销售,贪污款项通过地下钱庄混同后提取,财物已具备隐蔽性、异常性特征。

五、量刑情节的差异化考量
两罪的刑罚轻重与行为危害性直接相关:
1. 帮信罪量刑侧重帮助规模与后果。根据司法解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即可入罪,但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
2. 掩隐罪惩罚力度更大。因其直接妨害司法追赃,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职业洗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等情形,司法机关往往从重处罚。

六、新型犯罪场景下的司法应对
随着技术进步,两罪界限出现新挑战:
- 虚拟货币场景:为诈骗团伙提供USDT承兑服务,若在资金被骗取同时完成兑换,可能构成帮信罪;若在赃款转化为USDT后协助转移,则涉嫌掩隐罪。
- 跑分平台案件:前期为赌场提供支付接口设计属帮信罪,后期专门转移赌资则可能构成掩隐罪。2025年某地法院判例显示,同一团伙中技术组与洗钱组被分别定罪。

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仅以资金流水数额简单定性。对于边缘性行为,需综合考察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者的沟通记录、分成模式、行业惯例等证据,准确认定罪责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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