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振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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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民事案

发布者:唐振天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6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某、徐某与被申请人某电器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3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电器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8050.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某、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电器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8050.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限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辽宁法旭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济仲裁委员会三年工作经历。承办案件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纠纷、建设工程、商事仲裁等多方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7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抵押担保、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