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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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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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迟迟未兑现,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吗?---能!

发布者:丁敏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8日 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邓某、张某等诉区政府Y局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

原告:邓某、张某等(委托人)

被告:区政府Y局

案情简介:

2005年,Y局作为拆迁人,对原告位于集体用地上的房屋、门面进行拆迁,拆迁安置协议上约定安置还房时间为18个月,但对门面房部分迟迟未予兑现,原告多次信访、向有关部门申诉,知道2020年10月,门面房才予以交付。故原告以Y局迟延交付构成违约为由,2021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Y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案涉门面房2007年至实际还房止坐落的相同区域范围周边同等条件的商铺租金为标准计算。

本案争议焦点:

2005年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等。但核心问题在于拆迁协议的性质,这关系到本案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两种诉讼法律关系定性、具体法律适用等均完全不同,选择不同会导致本案产生两种完全相反的结果。

被告认为:

案涉协议系行政协议,本案为行政诉讼,故原告起诉早已超过行政诉讼6个月的起诉期间,故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认为:本案应当是民事诉讼,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民事主体间的协议而非行政协议,理由如下:1、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涉拆迁协议签订于2005年,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产生争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民事案件受理并适用民事相关法律。2、案涉拆迁协议开头明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系达成案涉拆迁协议的依据,而该行政法规明确拆迁人在被拆迁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其救济途径是提起仲裁和诉讼,而非直接向被拆迁人施以公权力,可以看出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在本案中不适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本案为民事主体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被告迟延交付安置门面房的行为违约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丁敏律师,联系方式:15695568016 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全日制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宪法学与行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安庆
  • 执业单位: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820********12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