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游客通过旅行社 A 报名参加了由旅行社 B 组织的大连樱花节三日游。出发当日清晨,游客按旅行社 A 安排的 7 座车前往集合地点,途中因车辆颠簸造成胸、腰椎两处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游客起诉要求旅行社 A、旅行社 B 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26 万余元。
【代理思路】
- 精准切割“合同起始点”:援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行程以游客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为开始”的条款,主张事故发生时旅行社 B 的合同义务尚未产生。
- 固定“视为解除”事实:游客未在约定时间抵达约定集合地点,依合同第十三条已构成“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后续风险不再由旅行社 B 承担。
- 排除“履行辅助人”身份:旅行社 A 自行安排车辆、自行收费,与旅行社 B 之间无书面委托或转团协议,不构成旅行社 B 的履行辅助人,相关交通风险应由旅行社 A 独立承担。
- 阻断保险责任:旅行社 B 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仅覆盖“正式旅游行程”内的意外,事故时段不在保险期间内;同时向法庭提交免责条款并说明提示义务已履行。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合同尚未开始、旅行社 B 无合同义务亦无过错”的核心观点,判决:
- 旅行社 A 承担 40% 赔偿责任,向游客支付 8.8 万元;
- 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范围内对旅行社 B 的 30% 责任比例赔付 6.6 万元;
- 旅行社 B 本身不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全部诉请被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集合前交通风险不当然归属于组团社”的裁判规则,为旅游行业划清了合同责任边界;同时通过“视为解除”条款的精准适用,避免了旅行社因他人过错而被扩大追责,对同类旅游纠纷具有示范价值。
沙日古勒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