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赠与财物一般不可要回:在日常交往范畴内赠送的财物及消费行为,像平时送的小礼物、一起吃饭看电影的花费等,属于一般性质的赠与。一旦财产权利转移,赠与实际履行完毕,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比如情人节送的鲜花、小饰品,送出后就不能再要回。? “520”“1314” 等特殊金额转账多视为赠与:恋爱期间,一方经常向另一方转含有 “520、1314” 等特殊意义数额的钱款,分手后当事人反悔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为这类特殊金额转账通常被推定为表达爱意、赠与性质,与一般借贷习惯不同,不会认定为借贷行为。例如多次发 520 元红包给对方,分手时不能要回。? 大额财物赠与或可索回:恋爱期间超出日常交往范畴,进行大额的金钱财物赠与,如汽车、房产等,此时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意味着赠与人的目的无法实现,这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比如恋爱时送对方一辆车,约定以后结婚,若没结婚,可要求归还车辆。? 与已婚人士恋爱涉及财产问题:如果恋爱对象是已婚人士,有配偶者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未经配偶方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若配偶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得到支持。涉及婚外情的案件常裹挟一系列财产及人身权利纠纷,恋爱时要注意甄别,防止被欺骗感情与金钱 。例如已婚人士用夫妻共同存款给情人买奢侈品,其配偶发现后有权要求情人返还。? 彩礼返还规定:男女双方见过家长,男方家长为表示对女方认可,自愿向女方赠与一定数额的彩礼金,以期双方顺利走进婚姻。彩礼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若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可酌情扣减计算后予以返还。比如给了女方 10 万元彩礼,没结婚且彩礼没用在共同生活,女方应返还 10 万元;若部分用于旅游等共同花费,返还时可扣除相应金额。? “青春损失费” 无法律依据:情侣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 缺乏法律依据,通常不予支持。男女自由恋爱,更多是感情维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单纯分手一般不涉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所以,双方不涉及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分手后单纯索要 “青春损失费”,法院一般不支持 。比如一方以恋爱多年为由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法院不会认可。? 单纯同居后精神赔偿难获支持:与 “青春损失费” 类似,同居关系解除、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当事人仅以双方曾经同居为由,要求另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通常不予支持。比如两人恋爱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一方以同居为由要精神赔偿,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女方终止妊娠等费用可要求男方负担:同居关系解除、恋爱关系终止后,如果女方因为终止妊娠、分娩遭受精神、身体伤害,可以要求男方负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除这些费用外,还可针对遭受侵害情况要求男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例如女方因流产产生住院费 5000 元、营养费 2000 元等,可要求男方分担。? 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处理: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纠纷,当事人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取得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当事人要求依法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比如两人同居时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未登记方有出资证明,可要求分割房产。? 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以,男女双方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不能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子女一方有权向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例如双方有一个非婚生子女,男方不直接抚养,女方可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沙日古勒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