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日古勒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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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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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尽家庭义务,另一方可索要补偿金

作者:沙日古勒汗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90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所创造的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是对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金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沙日古勒汗律师,女,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中共党员,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法律事务,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2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