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日古勒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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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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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者:沙日古勒汗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29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具备监督考察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沙日古勒汗律师,女,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中共党员,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法律事务,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2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