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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林斯鹏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6次举报


  1、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林斯鹏律师是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大量案件工作使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