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捡拾到野生动物尸体后没有妥善处理,还制成标本放在家中展示,供人欣赏,体现出其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受到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底,被告人边某及其徒弟盛某驾驶货运汽车从内蒙古阿拉善右旗返回酒泉途中。在公路上捡到雕鸮尸体一只,被告人边某当即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指示边某可将其带回被告人边某,边某将该尸体带回交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以600元价格收购被告人陈某,将雕鸮尸体从自家带致被告人方某位于肃州区东大街美鬼奇石馆。委托被告人方某为其加工制作标本,被告人方某、霍某夫妇将该雕鸮尸体制作成标本后交给被告人陈某,并向其收取加工制作费600元,案发后该雕鸮标本被查获,经鉴定,该雕鸮标本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雕鸮制品,价值15000元。
案件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整体危害性较小,但想要判处缓刑难度较大,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找线索,为委托人办理取保候审,委托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直无法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是刑事案件,经过辩护律师细致的讲解,耐心的劝导,委托人当庭认罪,并在辩护律师的协助下联系国家级报刊《检察日报》登报对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道歉,并积极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金,最终使委托人被判处缓刑,免去牢狱之灾。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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