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恒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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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关键要点

作者:贾恒伟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3次举报
2025-09-16

  遗嘱继承与遗赠,赋予了被继承人充分的自主权利,使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遗产继承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并且可以指定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以确保遗嘱能够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在遗嘱内容的设置上,被继承人既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便是遗赠。甚至,自然人还能够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为财产的传承提供更为多样化的选择。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各自严格的法定要件。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且要签名,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随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随着时代的发展,打印遗嘱也逐渐常见,打印遗嘱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为遗嘱的效力提供有力保障。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会失效。公证遗嘱则需要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人都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由于其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无法对遗嘱见证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继承人、受遗赠人,由于与遗嘱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遗嘱的公正性;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样可能因利益关联而干扰遗嘱见证的客观性。因此,以上这些人员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应当充分考虑到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并非一成不变,其有权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那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需要明确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同样,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由于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伪造的遗嘱自始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当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切实履行义务。若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履行义务,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有权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以保障遗嘱的严肃性和义务的履行。

贾恒伟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贾律师曾深度参与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复杂案件代理工作。其中包括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1310120********98 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