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波文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2日 1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中明和韩素花是夫妻,他们的儿子王沛瑶与刘璐曾是恋人关系。2020年,王沛瑶与刘璐以结婚为目的,由王中明和韩素花出资269666元作为首付款,购置了位于潍坊高新区的王侯嘉苑12号楼1单元15层1-1501室的房屋,作为两人的婚房。然而,王沛瑶与刘璐的恋爱关系破裂,未能结婚。王中明和韩素花认为,他们出资购房的目的是为了让儿子与刘璐建立婚姻关系,现该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请求撤销对刘璐的赠与,并主张该房屋应归王沛瑶单独所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中明、韩素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中明、韩素花负担。
立案与开庭 :王中明和韩素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对刘璐的赠与,并主张房屋归王沛瑶单独所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素花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被告刘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文、第三人王沛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主张 :原告主张,购房首付款269666元系其出资,目的是为了让王沛瑶与刘璐建立婚姻关系。现二人恋爱关系破裂,原告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请求撤销赠与。
被告答辩 :刘璐答辩称,购房款中有10万元是其母亲出资,且其与王沛瑶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非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刘璐还称,其与王沛瑶未能结婚并非其原因,而是原告干涉二人感情导致。
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王沛瑶述称,购房款系父母出资,目的是为了让其与刘璐结婚。现二人恋爱关系破裂,房屋应归其单独所有。
证据质证 :原告提交了定金收款收据、房款收款收据、现金交款单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被告提交了其母亲的定期存单、装修合同及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母亲出资10万元及装修房屋的情况。第三人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无异议,对被告的证据及主张不认可。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但不能证明所交纳现金的权属。被告辩称购房款中有其母亲出资的10万元,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系其出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赠与合同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购房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的存在及赠与条件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受赠人接受赠与。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主张购房款中有其出资,因此法院未认定赠与合同的存在。
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的焦点在于购房款的出资情况及权属。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但不能证明所交纳现金的权属。被告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母亲出资10万元,但原告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最终因原告证据不足而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体现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赠与的法律适用 :即使原告能够证明赠与行为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赠与人撤销赠与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在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赠与行为的存在,因此法院未适用附条件赠与的相关规定。
家庭关系与财产纠纷 :本案涉及家庭关系与财产纠纷,原告因儿子的恋爱关系破裂而主张撤销赠与,反映了家庭关系对财产安排的影响。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家庭关系、财产来源、出资情况等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