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波文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2日 2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公司承包了城口县“北屏隧道出口”项目,吴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安排在该项目从事车队司机工作。2022年4月29日22时许,吴某某在开渣车出渣石时,因对面工地铲车挡路,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在上坡路段刹不住车,车辆后退过程中,吴某某情急跳车,摔伤右足,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和右足软组织损伤。吴某某于2022年8月22日向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吴某某所受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而是与另一施工队打架过程中受伤,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驳回原告成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某公司负担。
受理与举证 :2022年8月22日,吴某某向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同年9月26日,县人社局向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
调查与认定 :县人社局依法履行了受理申请、告知举证、审查等程序,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送达某公司和吴某某。
诉讼与审理 :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诉至法院。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被告县人社局、第三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吴某某受伤的事实经过以及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情况。
判决 :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
工伤认定的严格性 :本案中,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受理申请到通知举证,再到审查认定,每一个环节都依法依规,确保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体现了工伤认定工作的严谨性,也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证据的重要性 :某公司主张吴某某所受伤害系斗殴所致,但未能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供有力证据,导致其主张未被采信。这凸显了在工伤认定及后续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准确适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明确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关键要素。同时,法院还考虑到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举证的行为作出了合理评判,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劳动者权益保护 :本案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的保障作用。通过依法认定工伤,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减轻其因工伤带来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和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