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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标准如何认定?》

发布者:李波文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2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1年1月8日早晨,朱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前锋城区出发经港前大道往广安市城区方向行驶。07时47分许,当其驾驶该车行驶至港前大道广安市前锋区观塘XX,因观察不力,其车左侧与王XX驾驶的超标两轮电瓶车相撞,致王XX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XX不负此事故责任。王XX系农村居民,其死亡时年满57岁,共生育四个子女王XX、王X1、王X2、王X3,王XX死亡时王X1已年满14周岁、王X2已年满10周岁、王X3已年满8周岁。事故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XX、王X1、王X2、王X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XX、某某财险广安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30,731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XX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应纳入赔偿的项目有丧葬费34,633.5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15,619.5元)980,679.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52.9元,共计1,045,665.9元;某某财险广安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80,000元、商业险范围内支付865,665.9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7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办案过程

  1. 一审立案与审理 :王X、王X1、王X2、王X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XX、某某财险广安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了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王XX的家庭情况以及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等事实。

  2.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某财险广安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XX承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费用。

  3. 上诉与二审立案 :某某财险广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中关于对王XX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判决,依法改判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并由王XX、王X1、王X2、王X3、朱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 二审审理与判决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法院对王XX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上诉人未提交证据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1. 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中,王XX、王X1、王X2、王X3在一审中提供了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佛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胡XX的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王XX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这些证据与朱XX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其主张,使得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王XX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这体现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性。

  2.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准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责任承担等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和判决,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保险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事故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制度对于分散风险、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4. 对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XX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法院综合考虑了王XX的户籍情况、家庭实际情况以及其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认定其死亡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一认定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认定的灵活性和人性化,避免了因机械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而导致受害人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仅以户籍为依据简单判断赔偿标准。


李波文律师,四川信和信事务所专职律师,秉着:法制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信和信(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