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为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被上诉人)为一家咨询公司,被告(上诉人)为陈某春。2023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由咨询公司为陈某春提供贷款方案及居间服务,预计融资额度为170万元,服务费用为贷款金额的7%。合同签订后,咨询公司声称其为陈某春的贷款提供了部分服务,但陈某春未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因此咨询公司将陈某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春支付居间服务费59,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编号23××××248的贷款协议最终未能放款,但咨询公司为陈某春的贷款实际提供了部分服务工作,陈某春应支付合理居间费用。一审法院酌情判决陈某春支付咨询公司居间费用15,000元,驳回咨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咨询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咨询公司与陈某春签订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贷款协议最终未能放款,但咨询公司为陈某春的贷款提供了部分服务工作,陈某春应支付合理居间费用。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某春负担。
办案过程
一审阶段:咨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与陈某春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其为陈某春提供了居间服务。陈某春则辩称咨询公司未实际提供服务,并提出反诉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陈某春支付咨询公司居间费用15,000元。
二审阶段:陈某春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与第三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其与咨询公司的真实合同目的是获取过桥资金而非贷款服务。咨询公司则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在贷款事宜中已与第三方沟通并为陈某春提供了服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真实目的以及咨询公司是否实际提供了居间服务。从案件事实来看,双方签订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合同的要件,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陈某春主张合同的真实目的是获取过桥资金,而非咨询公司所称的贷款服务,并且咨询公司未实际参与贷款的审批过程。然而,咨询公司则认为其为陈某春的贷款提供了部分服务工作,应获得相应报酬。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证据的规定,酌情判决陈某春支付咨询公司居间费用15,000元。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的认证,并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合同真实目的的审查以及对证据的严格认证。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目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条款的模糊导致纠纷的发生。
李波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