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胜,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文,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波,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罗*胜与被告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文、蒋静波、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44,7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常有生意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货品,截至2020年1月被告共欠下原告货款40万元左右,加之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发放其员工工资。当月底,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金额544,700元),且承诺3月15日前归还。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欠款,且双方多次协商,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曹*辩称,我们的合同关系是存在的,我的要求是对方可以查封我的房子,希望我们进行私下沟通。欠款金额当中有一部分是加工费,有一部分是其他费用,这个是我们之间私下沟通好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曹*系鞋厂经营者,罗*胜为曹*加工鞋子半成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曹*另向罗*胜借款用于工人工资发放。经结算,曹*于2020年1月向罗*胜出具欠条,内容为:欠到罗*胜人民币伍拾肆万肆仟柒佰(¥544700)以本人名下南充阳光地产(阳光御府)6-2-06-01的房产作为抵押2月,至3月15号归还欠款。欠款人:曹*。身份证号:512926197711××××。经罗*胜多次催收,曹*未支付欠款。
根据罗*胜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曹*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路××段××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不动产登记号:川(2019)南充市不动产证明第0057249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罗*胜为曹*加工鞋子半成品,曹*根据工作量进行结算、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曹*还向罗*胜借款用于工资发放。经双方结算,曹*欠罗*胜加工费及借款为544,700元并出具了欠条。曹*未按欠条约定的期间支付欠款,经罗*胜多次催收仍未支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法律责任。故对罗*胜要求曹*支付欠款544,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罗*胜请求曹*支付以欠款544,7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罗*胜欠款544,700元及利息(以544,7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4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