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选男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晚上,谢某2将小型轿车出借给已喝酒的谢某1使用,谢某1酒后驾驶该轿车途经在建旅游公路段处时,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卓某当场死亡和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1弃车逃离现场。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报警并弃车逃离现场,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超速行驶承担本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卓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超速行驶承担本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某公司在旅游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路段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导致社会车辆进入施工作业区,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李某家属与谢某1协商赔偿过程中,谢某1只支付8万元给李某家属,其余赔偿款项拒绝支付,李某家属作为原告故委托本案律师进行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某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款后,原告放弃对某公司的诉讼主张,并继续主张谢某1与谢某2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焦点:
本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原告在本案中的各项损失是否有依据。
判决结果:
1、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因李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3196元。
2、谢某1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感金等损失共计385431.12元;
3、谢某2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告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6357.78元。
律师说法:
首先,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已针对各方事实和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具体到本案,本交通事故中谢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李某、卓某、某公司在本交通事故中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各方在本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谢某1承担本交通事故的70%民事责任,李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10%民事责任,卓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10%民事责任,某公司承担本交通事故的10%民事责任。
其次,谢某2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该车辆进行妥善管理。谢某1当面向谢某2借车,且借车时已经饮酒,谢某2应当知道谢已经饮酒仍然将车辆借给谢某1驾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谢某1与谢某2应按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后不足部分的70%的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综合谢某1与谢某2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谢某1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后不足部分的70%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谢谋2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后不足部分的70%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914323元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83196元;不足部分831127元(914323元-83196元),由谢某1赔偿465431.12元,扣除谢某1已支付的80000元,尚应赔偿385431.12元;由谢某2赔偿11635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