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博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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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撤销合同之诉与合同无效之诉中的法院审理范围

发布者:崔博贤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102人看过


问: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但依据的理由却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此时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法院应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合同是否无效。我们认为,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诉讼理由不一致时,在本案的特殊情形中,无论是撤销合同还是认定合同无效,实质上都是对合同效力的消极确认之诉,也即对是否存在有效合同的确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并要求履行义务的,法院要对所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在同一个诉讼中全部进行审查,否则就会出现矛盾。总而言之,只要是在同一个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此时无需考虑具体理由,而是应在一次诉讼中,将全部的情形考虑进来。

来源 |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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