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加工承揽、提供或者雇佣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侵权责任案件,通常基础法律关系的确定对案件的走向,责任的承担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律的适用都有这较大的影响。
例如,2020年3月17日,甲单位将办公室内装潢工程承包给了乙公司,工程价值18万元,乙公司将部分专业专用材料的切割、加工、安装交由了有资质的丙完成(非乙公司员工),丙通过网络联系到丁等人共同完成。在切割材料过程中丁因操作不慎导致将左手中指割伤。事故发生后,乙公司员工立即将丁送往医院救治。治疗结束后,丁以提供劳务志害责任纠纷将甲公司诉至法院,经甲公司申请,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诉讼中,原告主张案涉工程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装饰装修工程,甲方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责任。甲公司辩称已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了乙公司,与丁并无劳务关系,且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而是甲乙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乙公司辩称同意甲方辩论意见,案涉工程部分工程所用专用材料交由有资质的丙进行加工和安装,乙公司并未雇佣丁,另,丁受伤系自己疏忽大意造成,所使用工具等均系丙等人自带,乙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在庭审中,法院将甲乙丙丁之间的是何种关系作为了第一个焦点。
本案中作为乙方代理人,我方主要观点如下:
1、本案为甲乙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本案为甲单位为改善办公环境未进行了改造工程。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本案工程面积为128平米,投资额18万,应属于承揽合同。
2、乙丙之间为加工合同,乙与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雇佣劳务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区分二者一般考虑因素有:双方是否签署了明确的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工作任务是否需要完成人依靠其技术、劳力独立完成;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是与工作量有关系还是跟工作时长有关系、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天、按时长支付;加工承揽施工设备是那方提供,是完成人自带还是相对方提供,设备的养护责任归属于何方;合同目的侧重工作的过程还是侧重于工作成果。
本案中乙丙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乙方对丙方仅要求了工作成果,对加工过程、如何加工安装并未干预,双方不存在管理、控制、支配关系。丙方为完成加工事项组织人员丁进行加工,丁方报酬由丙方按天支付给丙,加工工具同样也是丙方提供。丙丁为雇佣劳务关系。乙方已按约定支付完毕给丙方加工款项,乙方不应对丁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本案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