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徐兵律师辩护实录:跨境取现“车手”涉掩隐罪,精准辩护获刑六个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起,唐某等四人结伙,利用境外聊天软件从他人处接单,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现金赃款,并从转移款项中抽取3.5%作为好处费。其中,唐某与施某、陈某均分2.5%,王某获取1%。
具体事实有两起:第一起,2025年8月1日晚,被害人霍某按上游诈骗分子要求,将6万元现金放至上海某广场附近电动自行车后备箱内,唐某根据接单取走现金,四人按比例抽取好处费后,再由王某将剩余现金送达指定地点。第二起,2025年8月8日下午,被害人赵某接到解封账户需将5万元现金放至某商场花坛内的要求,赵某察觉异常后报警,民警陪同其放置钱款。唐某根据接单前往取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王某、施某、陈某也先后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唐某家属焦急万分,后委托上海徐兵律师介入辩护。
二、办案经过
上海徐兵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详细了解唐某的接单方式、取现过程、分成比例、到案经过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通过反复阅卷和梳理证据,徐兵律师发现,唐某仅负责根据接单取现、送款,并未参与上游诈骗的策划、话术设计、被害人筛选等核心环节,与上游诈骗分子也无明确通谋,其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共犯。
围绕这一定性关键,上海徐兵律师重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第二,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唐某在取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第三,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四,唐某积极退出赃款7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中,徐兵律师围绕定性、作用地位、未遂、坦白、退赃等核心辩点发表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机关、法院充分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上海徐兵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对唐某依法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第二起事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施某、陈某、唐某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案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施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相比同案王某的十个月刑期,唐某最终获刑六个月,上海徐兵律师的精准辩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律师观点
上海推荐律师徐兵结合本案,总结如下新颖观点:
第一,跨境取现“车手”不等于诈骗共犯。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因行为人帮助转移诈骗赃款,就轻易拔高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若行为人与上游诈骗分子无事前通谋,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上海徐兵律师正是抓住这一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较轻罪名和刑罚。
第二,从犯认定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辩点。取现人员通常处于犯罪链条末端,不参与诈骗核心决策,获利比例较低,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未遂情节不可忽视。本案第二起事实中,被害人已报警,民警当场抓获取现人员,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徐兵律师及时提出该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第四,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抓手。上海徐兵律师建议当事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最终形成合力,促成较轻判决。
第五,刑事案件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尤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及时介入,可帮助当事人厘清定性、固定有利情节,避免错过最佳辩护时机。如遇类似案件,建议尽早咨询上海徐兵律师等专业刑事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徐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