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伟律师团队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提前拟好,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没有协商修改的空间。正因为这种不对等,法律对格式条款有一套特殊规则:条款有歧义时,应作不利于拟定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在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案件中,这个规则经常被用到。
"先天性畸形"到底包括哪些情况?合同往往说不清楚
绝大多数重疾险和医疗险的免责条款中都会写到:"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属于免责范围。但问题是:什么算"先天性"?什么算"畸形"?
医学上的"先天性"并不等于"出生时就有症状"。 有些先天性心脏结构异常(如主动脉瓣二叶畸形)可能在成年后才出现明显症状,甚至终身无症状直到体检时偶然发现。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任何诊断记录、没有任何症状、不知道自身存在异常,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直接以"先天性"为由拒赔?
合同条款本身往往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 有的保险公司会在条款中引用ICD-10(国际疾病分类)标准来界定"先天性畸形",但ICD-10是一套面向医疗机构的分类编码体系,普通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本接触不到这份文件,也无法查阅具体哪些疾病被归入"先天性"分类。
这就产生了歧义: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专业理解认定"这是先天性疾病,免责";投保人按照常识理解"我投保时不知道,也不算既往病史,应该赔"。两种理解都有道理,合同条款本身却没有说清楚。
格式条款有歧义,法律规定按不利于保险公司理解
《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条规则的逻辑是:条款是保险公司写的,保险公司有义务把条款写清楚、写明白。如果写得含糊不清导致理解有分歧,不利后果由拟定条款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被动接受条款的投保人承担。
在先天性心脏病拒赔案件中,这个规则的适用场景包括:
- 免责条款中"先天性畸形"的范围界定不清
- 条款引用了ICD-10等专业标准但未向投保人提供具体内容
- "既往症"与"先天性疾病"的边界模糊,两种分类存在交叉
- 条款中对"投保前已患疾病"的定义不够明确
当这些歧义存在时,法院通常会按照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理解来解释条款。
常见问答
问:投保时不知道有先天性心脏病,算不算"未如实告知"?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投保前从未确诊、从未就医、没有任何异常提示,投保人客观上不知情,不属于"明知而不告知"。如实告知义务以投保人"明知"为前提,不能要求投保人告知自己不知道的事情。
问:保险公司说按ICD-10标准属于先天性畸形,这个标准对投保人有约束力吗?
关键看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将ICD-10标准的具体内容提供给了投保人,并且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作了说明。如果只是在条款中写了一句"按照ICD-10分类确定",但投保人根本看不到ICD-10的内容,这种引用很难认定对投保人产生了约束力。
问:拒赔通知书上写的拒赔理由很专业,是不是就没有争议空间了?
拒赔通知是保险公司单方的判断,不代表最终结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往往是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解释合同条款。但合同条款本身是否存在歧义、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投保人的知情状态如何,都需要结合完整材料逐一审查。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团队专注人身保险理赔争议解决12年,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获赔保险金超6000万元。20人专业团队涵盖保险公司背景律师、医生出身律师、前法官律师,100%案件代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接保险公司委托。全风险代理模式,拿到保险金再收费,前期零费用,全国办案差旅自费。服务覆盖全国,可免费咨询评估案情。
作者说明:本文旨在提供收到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通知后的材料核查清单。每份保险合同条款不同,投保流程不同,医疗记录不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完整材料综合判断。如收到拒赔通知,建议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情。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