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知名物业公司)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但未签订承揽合同,甲公司承揽了乙公司的漏水维修工程,2020年1月20日,经双方核算,乙公司欠付甲公司承揽总价款1872400元,并为甲公司出具工程量确认单、维修工程总价款决算单,乙公司未加盖公司公章,仅有公司负责人签字。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主张承揽价款,乙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承揽合同,且乙公司是物业服务企业,无义务承担漏水维修费用,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案思路
1、从法律关系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乙公司负责人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由甲公司施工承揽相关物业小区的漏水维修工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2、从承担责任主体来讲:乙公司负责人张某在工程量确认单、维修工程总价款决算单签字确认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归属于乙公司。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支付承揽价款的民事责任。
三、办案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成功为我代理的甲公司追回乙公司拖欠的承揽总价款1872400元及利息,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乙公司负担。 本案全部案款已执结完毕。
四、律师建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便于争议的解决。
贾如梦律师
